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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年限要連續計算,不能因《勞動合同法》的頒布而中斷。
2.這是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真諦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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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合同終止和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您的情況屬於勞動合同期滿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按服務年限計算補償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而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沒有任何國家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法規。
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三項。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97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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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要補償,這也是原勞動法要求的,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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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勞動法》的規定,新法實施後,勞動報酬將從新法實施之日起計算:從2008年1月1日起,很遺憾,您只能享受工資補償的1 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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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期滿未續約,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
1)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願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2)合同期滿後公司未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2、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是否賠償,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補償。
2)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了原有的工作條件,勞動者仍未續約的,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個人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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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現行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只有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勞動者無需賠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終止僱傭合同有 3 種情況:
1、如公司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等)並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資等)並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將給予經濟補償。
3、公司及一人或者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簽的,用人單位必須賠償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定期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橡膠出差補償金,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按勞動者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勞動合同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應支付給員工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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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約,如何賠償取決於具體情況。 勞動合同不續簽是法律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需要賠償。
2、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根據具體情況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員工仍不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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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應分為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選擇不續約,他們需要了解不想續約的具體原因,一般有兩種情況:1
用人單位繼續維持或者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願續簽合同的,無需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原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一般以員工在單位工作年限為基準,其中每一年需要向員工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6個月但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如果少於 6 個月,則要求員工支付月薪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解雇、開除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補償金或者補償金,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 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當支付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遣散費,其中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乙個月工資。遣散費基數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勞動者應支付的平均月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