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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08年1月1日起,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且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少於6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計算; 薪金是指您在終止或終止僱傭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高於當地平均工資標準的,按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樓下:一、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兩個概念,《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08年1月1日之前,沒有國家法規規定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支付經濟補償,當然,也有地方法規或勞動合同條款,應根據對勞動者有利的一方執行。
二、終止有兩種,一種是非法終止,另一種是合法終止。 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每服務 1 年可獲得 1 個月的補償,08 年 1 月 1 日後每服務 1 年可獲得 2 個月的補償; 簡單來說,合法解雇可以看作是按1年服務1個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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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不對,是08年1月1日以後簽訂的合同,違約金按服務年限支付,服務一年後支付乙個月的賠償金。 一般公司會付3個月,會有6個月,視老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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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如不簽字,公司將賠償員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員工遣散費; 勞動合同期滿,公告提出不續簽,或者需要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公司不予續簽,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續簽或向公司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每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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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或其中一名雇員不續簽合同能否獲得賠償,關鍵是用人單位或其中一名雇員主動不續簽合同,情況如下: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雇員不與雇主續簽合同,雇員將不會得到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如公司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條件並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條件、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
3、公司及員工一方或者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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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不續約時,會有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為期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支付勞動者一年工資兩個月工資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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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有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空置租金的經濟補償金。
第47條第1款規定,應按在雇主工作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水平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年內未存活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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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合同期滿前辭職也是可能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至於補償問題,一般來說,是沒有補償的。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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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公司未簽字的,賠償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按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遣散費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其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維護其合法權益:
首先,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自行解決糾紛。
其次,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懲處,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協議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所在地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且未粗糙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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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如不簽字,公司將賠償員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支付員工遣散費; 勞動合同期滿,公告提出不續簽,需要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公司不予續簽。
公司不必付款。
如員工沒有違法違紀,公司應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恕不另行通知。 此外,在單位每工作一年,按乙個月的工資發放,以辭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標準。 >>>More
合同期滿後,公司不續簽可以要求賠償,補償標準應與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相結合,理論上每工作一年,經濟補償必須多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堅決不續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保障其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遣散費的計算 >>>More
目前,新勞動法規定,在同一企業工作3年以上,或連續簽訂3份以上合同的,可以將合同轉為無限期合同。 也就是說,當你第四次簽訂合同時,你的合同將改為長期合同,你不需要每年續簽一次。 >>>More
如果您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雇證明,或將合同帶到您參加保險地的勞動就業部門申請失業救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