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用人單位搬遷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情況變更的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每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每年補乙個月,一般不封頂,建議諮詢。
-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搬遷到異地,勞動者不願隨行的,用人單位應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在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工資支付半個月工資; 不到半年的乙個月工資。遣散費基數按照勞動者解除前12個月(或12個月以下實際月數)應支付的平均月工資計算。
同時,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按上月應付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
一是拆遷資產的賠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屬物,以及因搬遷造成的機械裝置損失賠償;
二是拆除費用補償,包括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搬遷前費用和停工費用,機械裝置的除錯和維修費用,材料的拆卸、包裝和運輸,以及離職員工的補償;
三是因拆遷政策而產生的激勵費用,包括加急搬遷費、拆遷激勵費等院子招呼費。
1、上海市首批拆遷企業賠償標準。
一般情況下,上海拆遷企業的賠償標準分為:1、拆遷資產賠償。 包括:
因搬遷造成機械裝置損失而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屬物的賠償; 2.拆遷費用補償。 包括:搬遷前費用和停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機械裝置除錯和維修費用,材料的拆卸、包裝和運輸,以及被解雇員工的賠償; 3、因拆遷政策而產生的獎勵費用。
包括:快速搬遷費、拆遷獎勵費。
2、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一是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面附屬物,以及因搬遷而確實損失的機械裝置賠償; 二是停產停業損失,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包括實際經營虧損和預期經營虧損; 三是拆除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停工費用、機械裝置除錯維修費用、材料的拆卸、包裝運輸費用、離職員工賠償金; 四、因拆遷政策而產生的激勵費用,包括快速搬遷費、拆遷激勵費等。 以上是企業搬遷的補償標準。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有規定的。
-
法律分析: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勞動者在應聘工作時必然會考慮到工作地點對其生產生活的影響,如果一般搬遷對勞動者沒有太大的不利影響,並且勞動合同中已經規定了工作場所的適當變更, 員工要服從,如果公司搬家時搬得很遠,必然會加重員工的負擔,對員工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工作地點的變更嚴重影響了勞動者合同目的的實現,勞動者有權拒絕在變更後的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在這種情況下,雇員還有權要求終止僱傭關係,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律師答:工廠搬遷一般不要求勞動者賠償,但勞動合同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非過失解雇給予經濟賠償。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企業搬遷時,員工能否得到補償,取決於搬遷是否會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搬遷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補償以員工的工作年限為基礎,員工每滿一年獲得乙個月的工資。
-
總結。 最新的 2022 年勞動法規定,搬遷工廠的員工不願意去獲得補償。
最新的 2022 年勞動法規定,搬遷工廠的員工不願意去獲得補償。
遣散費按職工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遣散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按乙個月的工資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它是根據員工的實際工資計算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如無提前通知,需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加班費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強制勞動者辭職,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