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勞動法》是否對搬遷工廠的工人進行補償? 長達幾年

發布 社會 2024-05-01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如果工人不同意在新搬遷的地方工作,他或她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長達 12 年。

    根據《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合同約定了工作地點,公司搬遷,您可以拒絕並要求根據服務年限進行補償。

    補償期最長為 12 年,即最長 12 個月的工資。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我把勞動合同搬到了別的地方,我沒有看清楚合同就讓我們簽了,現在我找了,又不願意去別的地方,工廠應該賠償我嗎?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一是拆遷資產的賠償,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屬物,以及因搬遷造成的機械裝置損失賠償;

    二是拆除費用補償,包括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搬遷前費用和停工費用,機械裝置的除錯和維修費用,材料的拆卸、包裝和運輸,以及離職員工的補償;

    三是因拆遷政策而產生的激勵費用,包括加急搬遷費、拆遷激勵費等院子招呼費。

    1、上海市首批拆遷企業賠償標準。

    一般情況下,上海拆遷企業的賠償標準分為:1、拆遷資產賠償。 包括:

    因搬遷造成機械裝置損失而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上附屬物的賠償; 2.拆遷費用補償。 包括:搬遷前費用和停工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機械裝置除錯和維修費用,材料的拆卸、包裝和運輸,以及被解雇員工的賠償; 3、因拆遷政策而產生的獎勵費用。

    包括:快速搬遷費、拆遷獎勵費。

    2、公司搬遷補償標準。

    一是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築物和地面附屬物,以及因搬遷而確實損失的機械裝置賠償; 二是停產停業損失,視實際情況而定,一般包括實際經營虧損和預期經營虧損; 三是拆除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停工費用、機械裝置除錯維修費用、材料的拆卸、包裝運輸費用、離職員工賠償金; 四、因拆遷政策而產生的激勵費用,包括快速搬遷費、拆遷激勵費等。 以上是企業搬遷的補償標準。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有規定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勞動者在應聘工作時必然會考慮到工作地點對其生產生活的影響,如果一般搬遷對勞動者沒有太大的不利影響,並且勞動合同中已經規定了工作場所的適當變更, 員工要服從,如果公司搬家時搬得很遠,必然會加重員工的負擔,對員工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工作地點的變更嚴重影響了勞動者合同目的的實現,勞動者有權拒絕在變更後的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在這種情況下,雇員還有權要求終止僱傭關係,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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