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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臨時用工的概念,只有非全日制用工。 在非全日制就業的情況下,工資主要根據小時數計算,儘管雙方也可以約定按周、月或工作量計算工資。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進入工地時,用人單位必須對其進入廠區、車間、崗位安全生產進行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並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考核。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特殊業務的臨時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 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臨時工的個人勞保用品、軟飲料、保健食品費用,參照用人單位同工種正式職工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負責收集、報告工傷事故,並按照《職工事故報告條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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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的頒布並沒有明確規定正式和暫時的區別,該法適用於參加勞動的所有群體,臨時工只是某些單位的招聘方式,如果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依法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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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雖然用人單位區分了兼職勞動合同和正式勞動者的平行勞動合同,但這種區分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的規定。
第十八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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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法律部門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的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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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臨時工是指同一雇主的工人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僱傭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就業,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勞動者平均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就業形式。 顫抖的伴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較晚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較早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