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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必須根據你的工作性質加班,你至少要請假。 不休補假的,發放加班費,國家具體加班規定如下:
國家依照《勞動法》、《職工工作時間規定》、《國慶節慶日放假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職工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並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安排勞動者休假。
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 但在確保工人健康的前提下,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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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加班費。
如果您的僱傭合同規定您將在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 8 小時。 每週 5*8=40 小時以外的工作被視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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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位有考勤系統嗎? 我如何考勤?
2、6個月內可安排休息日加班,無補假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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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俞家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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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用加班工資補償,但如果員工被安排在週末補休,則不需要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工資天數的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為全年平均月薪日數的200%加班天數; 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為全年平均月薪日加班天數的1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時工資的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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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於計件制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休息方式。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節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和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的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必須及時修復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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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2、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3、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工人健康的前提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員工有權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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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工作日不得超過8小時,加班算作加班,每天最多加班3小時,每月36小時。 定期加班按工資計算,週末加班費是加班費的兩倍。 [強調每月不超過 36 小時。
許多公司試圖將其限制在 36 小時內。 即 4 個半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畫地對職工進行職業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More
雇主在招聘工人時不得向雇員收取財務(包括培訓費)。 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未滿服務期的,應當繳納一定比例的培訓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