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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月換乙個月,乙個月換六個月到一年,半個月不到六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按照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整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
勞動者月工資比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劃分的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三倍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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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無故不簽字,則按照你上一年平均工資一年乙個月的工資補償,也就是15個月可以拿到上一年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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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3)勞動者連續簽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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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如果你還在公司工作,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建議盡快續簽簽證。
1、單位不續期的,需進行經濟補償。 2、勞動者不續約的,視具體情況細分為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勞動條件,勞動者仍不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還將給予經濟補償。3、勞動合同未續簽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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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續簽有補償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履行的除外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包括:
1、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
2、勞動者提出續約,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約的;
3、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約。 可以看出,合同期滿後,如果上述情形之一屬於上述情形之一,則要求公司在合同未續簽時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助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 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More
不提供任何補償。 不要難過。 吃虧,張安經驗。 把它看作是一件好事。 乙個人快樂不是因為他得到更多,而是因為他不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