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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將於11月15日將貨物交付給您,如果您已接受貨物,另一方不應賠償。
2.如果交付給貴司,則為合格產品,如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將由貨運公司賠償。
補充:1、合同明確約定貨物將在交貨前一天進行檢驗,可以要求檢查是否為製造問題。 檢查後必須有繼續生產的證據。
2、如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其他客戶拒絕收貨,收貨人郵局或相關貨運公司將出具《承兌單》,寄往寄件人的郵局,雙方郵局確認責任問題,按貨物保險金額賠償, 並全額退還運費,賠償將在1個月-2個月左右完成。這是郵局的補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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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如果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合同應按照合同約定,因此乙方(應為貴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而且你不能直接要求客戶向供應商索要賠償。
對於因供貨商貨物質量造成的損害賠償,貴司應在提前賠償客戶的前提下,另行向供方請求賠償。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所售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銷售人負責修理、更換、退貨; 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賣方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有的效能,未經事先說明;
2)不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3)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標明的質量條件。
如果賣方按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且是生產者的責任或向賣方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責任,則賣方有權向生產者或供應商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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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現50%的貨物破損”造成損壞的原因是什麼? 是長途運輸造成的,還是產品包裝不合適造成的,還是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 誰有錯,誰負責。
2、產品保修和產品質量問題在銷售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由生產者免除,是合同的附帶義務,不隨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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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公司可以先付款。
如果不確定,則為。
供應商的質量問題也是承運人的運輸損壞。
您可以起訴法院並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
把球踢給他們,這樣你就不必被夾在中間並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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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合同效力有爭議,起訴法院認定合同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對當事人約定的評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可以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未決,當事人對合同效力有不同認識的,可以起訴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
一、民事法律行為在什麼條件下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2. 個人之間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為建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係而達成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與地位關係有關的協議,適用有關地位關係的法律、法規; 如無規定,本部分的規定可根據其性質援引適用。
在普通合同中,如果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合同標的不受法律禁止或限制,合同內容是雙方或多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合同的簽訂是自願的,則合同有效並受法律保護,無需履行特殊程式。
1.特點。 1)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即雙方或多方需要相互表達意圖(意向表達是可以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外部行為)。
2)當事人必須就意向表達達成一致,即意向表達必須一致。
3)合同的目的是發生、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4)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的條件下達成的協議,因此應當是法律行為。
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或者變更或者消滅原民事法律關係。 一方或者雙方未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依照合同或者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性質。
1)合同是民事行為。
2)合同是雙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表達相同意圖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3. 合同是可撤銷的。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明顯不公平的合同;
3)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四)脅迫訂立的合同;
5)利用他人的危險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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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謂有效合同,是指體現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合同有效期的條件應為:
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了3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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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建設專案範圍的定義。 對於如何界定建設工程範圍,如何判斷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統一。
1.規定明確具體。
二是審查中標的合法性。 實踐中,部分建築企業存在圍標串通、串通投標,並簽訂合同"陰陽合同"低價中標、先結算,甚至實施欺詐、賄賂等違反招標投標法等強制性規定承接排角專案的。
三是判定中標後合同的變更是否是實際知識局性質的變更。 招標訂立的施工合同主要條款,根據招標檔案的內容確定。 但在實踐中,承包人中標後,有的不按照中標通知書的內容簽訂合同,有的在中標合同簽訂後才與投標人簽訂施工合同,甚至在中標合同之外,投標人與投標人另行簽訂合同購買承包房地產, 免費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轉移利潤,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產。
四、審查主體的資質、分包、非法分包或從屬關係。 實踐中,不具備工程建設承包或分包專案資質的法人和自然人,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自然人,以及所屬建築企業以收取管理費和固定利潤的方式出借資質,不參與專案管理,不進行專案建設。 也有一些公司以內部承包或設立分公司的名義關聯、分包或非法分包,知名公司收取固定利潤和管理費的情況。
此外,也存在一些同時存在非法分包、分包或從屬關係的建設合同糾紛案件,實踐中也出現了從事工程分包和非法分包的中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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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待定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
法律分析根據合同的有效性,合同可分為:1、合同有效。 所謂過橋中介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或因主體不合格,意思表達不真實而被確認無效。 3. 有效期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並不完全符合法律關於效力要求的規定,因此其效力尚未確定,一般只有在權利人表示承認或者承認的情況下才能生效。 4. 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重大誤解而作出不真實的意向表述或者作出錯誤的意向表述,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撤銷的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的表達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合同的訂立有兩個要求:
首先,它有兩個政黨; 二是締約各方就主要條款達成一致。 由此可以推斷,這兩個條件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具體條件。 所謂合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
合同履行生效的條件是合同有效。 據湯總介紹,合同的生效有四個條件:一是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能力,二是意圖真實; 三是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第四,它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
由此可以推斷,這四個條件是合同不履行的具體條件。 所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指滿足這四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訂立之日起生效; 未登記產權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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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分為四種型別,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有效期未決的合同和可以撤銷的合同。 有效合同,即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合同、無效合同(此處的無效是指合同的確定、自始無效和永久無效)、有效期未決的合同和可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審批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等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情形,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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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再次談判並達成協議的方式,以解決爭議。和解是雙方在自願基礎上自由選擇解決台台爭議的方式,而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式。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選擇其他方式解決爭議,無需協商和解。
2. 調解。 凋零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過勸說和教育手段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有兩種調解方法:
一是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是行政調解。 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申請行政調解的爭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並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 遵守工商行政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 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已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的。
一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予受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起草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 由於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以採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
3. 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發生前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裁決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 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訂立後,因一方或雙方意思的表達,使債權人根據合同的權利和債務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在概念上是相似的,但它們有很大不同,不能等同。 >>>More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合同需要確定效力:(l)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2)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權利終止後以合同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必須得到主體對主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的主體承認,否則後果由行為主體承擔; (3)無對他人財產權處分權的合同,經權利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既無效也不無效,但處於未解決的不確定狀態,不同於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的確定取決於在一定期限內對具有追溯性承認權的第三方的承認。 >>>More
房屋租賃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目的、租賃**、維修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合同成立後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看:合同標的必須符合規定。 例如,雙方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具有房屋使用合法權利的人。 合同由雙方在平等和自願的條件下簽訂。 >>>More
一般情況下,財產處分權屬於所有人,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極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財產的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規定,權利人在權利人承認後取得處分權或者無處分權的人為鼓勵交易而訂立合同的,該處分行為訂立的合同有效。
房屋轉租是指在不退出租賃關係的情況下,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取得收益的行為。 房屋轉租應事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 但是,未經同意,承租人和分租人之間的住房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