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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因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而被解雇,您將獲得工資和押金的退款,但通常不會獲得額外補償。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足額、及時地支付勞動報酬。 及時足額支付工資與解雇無關。 押金不應收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非簽訂保密協議。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能夠按照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補償是指工資以外的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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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律師還是律師! 牛!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經人民群眾投票表決,遵守法律法規,勞動者知曉無異議,方可適用於勞動者。
2.按照我說的,咱們先不說你們店家的違法規矩,就我而言,“我拿了一張禮券,吃了100塊錢,免費拿了50塊錢,在我們店裡舉辦顧客想要的活動”絕對沒有到可以解雇員工的程度。
3、據說,就算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被解雇,店家也無權“不發工資不押金”。 如果你被解雇了,你的工資和押金被扣了,你直接向當地的勞動局投訴,店主這樣做是絕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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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你可以接受它··不要起訴他......你的所作所為並沒有讓商店受到影響......本來,客人並沒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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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拿走,勞動合同裡有條款可以拿走。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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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違反了規章制度,因此可以進行處罰。
但是,扣留工資是違法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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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將退還。 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退還押金。 用人單位不予退款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雇賠償金和扣留押金。
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必須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積極完成工作。 但部分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不服從公司安排,遲到早退等,造成公司虧損。 因此,有些公司想對員工處以罰款,但公司首先要確定是否有權對員工處以罰款。
首先,罰款是行政處罰的手段之一,公司沒有,所以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
其次,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犯了錯誤,公司想要懲罰該員工,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勞動合同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配額或合同規定的任務的,公司可支付最低工資。
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未能按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則最低工資不能低於公司支付最低工資時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否則,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員工手冊和規章制度中的懲戒規定,並徵得公司員工同意。
雖然公司無權按規定處以罰款,但可以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規定,一旦員工有情況,可以對員工進行解釋和處罰。
但是,這些處罰必須向員工披露並徵得員工的同意,否則對員工無效。
3、以獎勵代替懲罰,與員工約定獲得獎金的規則,如“全勤獎”。
為了提公升員工的積極性,公司可以設定獎金,如果員工不符合獲獎資格,公司將不支付獎金。 所以,這實際上是另一種罰款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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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沒有合同,所以很難走你的維權,你也無權扣押定金。 現在不允許收取押金。 工資應根據您離開公司的時間部分支付。
但首先你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在那裡做到了。 最重要的是物證,如工作許可證和其他檔案。 至於證人,估計你也找不到他們,也不會有人像你一樣被開除,因為對你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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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去勞動局備案,應該有機會,你對自己的工作環境非常熟悉,如果陌生人對環境不太熟悉,雖然你違規被解雇,但還是要給定金和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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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要求它,你為什麼一開始就不向公司要合同? 在等待某事發生? 既然他們可以解雇你,那就意味著他們有主動權,而你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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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權收取押金,可以向當地監管大隊舉報,要求退還工資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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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勞動仲裁,不行就去勞動局投訴,不行就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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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是怎麼把它拿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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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工資應該支付給您,並且,由於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案件可以自己處理,不用請律師打贏官司,而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能幫你解決問題,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都可以跟我打個招呼!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乙個月內簽訂; 從離職時間算起,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2、因用人單位先違法,離職後可隨時書面離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加班工資等;
3、前提是有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例如,帶有公司名稱、工作證或工作證(最好加蓋公章)、工資卡、工資單、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同事證言(辭職和就業均可)或其他帶有您的姓名和公章的檔案等。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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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解雇你時,它必須給你乙個書面的解釋。 根據勞動法,如果您在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您將在工資之外再獲得乙個月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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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送的,小夥子,去認領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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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因為違反公司規定而不給定金而被公司解雇,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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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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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單位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或解雇你),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哪一種情形應該支付給你,但不支付給你,你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故終止與你關係,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你無過錯,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你應該得到補償,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將獲得 2 個月的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方的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你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無需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n+1;
3、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提前通知您; 但是,這需要雇主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您終止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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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既然工作肯定是有報酬的! 如果你不支付罰款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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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給本單位造成損失並按合同規定賠償外,本單位不得無故扣減職工工資。
2、收取定金違法,應退還,否則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控告;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 【非法扣押責任和擔保要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勞動者限期歸還,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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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本身就是違法的!
所以,不管是什麼原因,押金都應該付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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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取回您的押金。
如果說勞動關係是非法終止的,也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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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收取押金違法,應當退還押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等方式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勞動者,並處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知道有一點點,我已經習慣了。 等半個月或乙個月也沒關係。 我不會提示你犯錯,我有一段時間半的時間可以困倦,[你一定刷了任務]。
一般是不會開除他,單位會對他進行處罰,這肯定會影響他以後的晉公升,晉公升的希望基本沒有。 不過,你現在需要這個孩子,所以可以提前找個關係,出生後聯絡去醫院,醫院不會沒有幫助就死。 唉,可憐的孩子,願他平安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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