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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丁楠70萬元債務由丁楠承擔,因為債權人知道AA制度; 丹某的10萬元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AA制度不能用於對付不知情的第三者,丁楠承擔後可以向丹某追償。
案例二:根據我國繼承法,一級繼承人有兩個(根據文中介紹):羅成的妻子和羅斌,各兩個。 (羅成的妻子可以分享更多的遺產,因為她已經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
案例3:本案的訴訟時效從2002年5月8日開始,時間為一年,因為人身傷害是短期訴訟時效。 6月13日事件不會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不可抗力只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只能由請求、訴訟等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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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婚姻雙方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約定婚姻財產,但不能與法律相抗衡。 在這種情況下,丁先生和丁太太應承擔陳先生的裝修費10萬元,丁先生和丁太太事後可以協商。 開公司的70萬元,是丁某自己承擔的,因為有合同。
羅斌和羅成的妻子有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有直系親屬的將繼承,旁系血親不繼承,因此羅斌有權繼承,羅的弟弟不會繼承。 根據繼承法,羅成的妻子有贍養婆婆的義務,應作為第一繼承人參與繼承。
綜上所述,羅斌和羅成的妻子作為一階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因為羅成的妻子有更多的贍養義務,所以她可以分享更多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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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70萬元債務由丁楠承擔,10萬元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丁楠承擔後可向丹追討;
案例二:根據我國繼承法,有兩名一級繼承人:羅成的妻子和羅斌。 羅成的妻子可以分享更多的遺產,因為她已經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注:是或否,是或應該)。
案例3:本案訴訟時效自2002年5月8日起計算,期限為一年。 6月13日的事件並未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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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失效,《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如下: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此外,訴訟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人已經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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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繼承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在傳喚中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未行使權利主張權的,人民法院將不再保護其權利。 所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況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能夠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對蕭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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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的時間計算。 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稱為訴訟時效。
未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其繼承權的權利。 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起的訴訟將不被法院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因悔恨和義務人而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寶筆檔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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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如果自繼承開始以來已超過二十年,則不得提起進一步的訴訟。
繼承權的時效期限從繼承人知悉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繼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並且必須在明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年內行使,否則將失去法律的保護。 但是,如果有法定原因,三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是,死者去世後,遺產被其中一位繼承人占用,而其他繼承人已經好幾年沒有要求分割,這有時效嗎? 此時,訴訟時效尚未屆滿,因為在繼承開始後,在分割之前,遺產由繼承人共同擁有,儘管遺產由其中一位繼承人單獨管理和使用,並且管理人沒有表示有意拒絕其他繼承人繼承和分割遺產, 因此,在其他繼承人要求分割之前不存在繼承糾紛,也不存在訴訟時效開始的問題。
張楠和李奴在2000年1月初相識,張楠在雙方尚未建立關係時求婚,李楠考慮到她的長相一般,年齡太大,想要妥協,追求完美,於是雙方在同年春節登記結婚, 並住進了張楠婚前買的兩居室公寓,2001年10月生下女兒張華。賭博惡習。2003年春節過後,李女因為忍無可忍向法院提出離婚,張楠認為自己沒有太多優勢,所以以夫妻關係還不錯為由不同意離婚,但多方拒絕接受法院的批評和教育, 而經過法院多次調解,雙方各持己見,未達成一致。同時,法院查明,婚後除房屋外,雙方共同購買了價值1萬元的家具,押金5000元,婚前母親還送給李女一枚金戒指(價值600元)。 >>>More
您好,要看房子的性質,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男方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婚姻法》解釋(三)明確規定房屋登記名稱和財產取得者,取得財產的一方也必須向另一方補足經濟差額。 >>>More
彩禮和鑽戒通常是指男方在結婚時送給女方的彩禮或禮物。 彩禮和鑽戒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禮物,接受彩禮本身就意味著對方同意結婚。 當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並達到目的時,這種禮物實際上就存在了,彩禮屬於受贈人,不需要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第十條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的,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不動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