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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向工作室索要八天的工資是合理的,這與你簽訂合同無關。 其次,你和老闆的口頭談話內容要有約定,也就是雙方都同意。 如果你說的是真的,照相館的老闆應該付給你八天的工資。
您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尋求法律解決方案。
仲裁請求。 但是你的工資金額。
少一點,還是和老闆談判更划算,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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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通過法律程式(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仲裁等),你必須看證據(你在那裡工作了多長時間,你的工資等)。 我猜你可能沒有簽合同,如果你不簽合同,你就不必辭職離開,如果你籤了,你離開也沒有太大問題,除非給雇主造成損失(比如招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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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工作一小時,你也必須得到報酬。
從《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來看,對拖欠和扣除工資有明確的定義。 對勞動報酬、加班工資進行扣減或者扣減的,可以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解決。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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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簽訂合同、不給員工支付保險費、擅自扣工資都是嚴重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如果你掌握了所有的證據,你一定能夠得到它。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雇主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從你受僱乙個月的次日起,向你支付雙倍工資。
原勞動部1995年第309號文第53條規定:“勞動法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以貨幣形式直接向本單位職工支付的勞動報酬; 一般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
2.《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無故扣減或拖欠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下發支付令。
3.《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扣留、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應付金額的50%至100%的標準向您支付額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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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多地拿走你應得的,不要考慮補償。 通過這種努力,我在上半個月賺回了它。
如果公司不需要你在週日工作,那麼你在週日做臨時工作並沒有錯,因為你不會影響公司的利益。 建議 – 您從事臨時工的工作,並對公司保密,以減少麻煩。
您好,自願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如果你能查明單位的違法情況,比如沒有足額支付工資、沒有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等,並以此為由辭職,你可以得到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