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位規則在 1874 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確定。 但是,當時的越位規則與現在的越位規則大不相同。 當時規定:
如果進攻球員攻擊前場,而他前面的防守球員只有兩名球員(包括守門員),那麼進攻球員被認為是越位。 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開始在西方等國家蓬勃發展,當時普遍強調進攻,不太重視防守。 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見的比賽陣型(1217、1226)可以清楚地看出,前面的前鋒多達六七個。
攻擊者攻擊前線,如洪水衝堤,勢不可擋。 防守者一拿到球,往往很容易偷襲球。 這樣一來,由於進攻者多,防守者少,攻防力量極度不平衡,嚴重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和提高。
此外,由於攻守雙方缺乏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沒有那麼激烈和刺激。 出於這個原因,有些人在戰術陣型中使用他們的大腦,而另一些人則試圖在規則方面對進攻方進行適當的限制。 越位規則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產生的。
-
越位規則在 1874 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確定。
1.如果球更靠近對方球門線,則進攻球員處於越位位置。 但以下情況除外:
a.球員在自己的半場。
b.至少有兩名對方球員比該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
2.當一名球員踢球或觸球,而同一球隊的球員處於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判定該球員越位:
a.干擾比賽或干擾對手;
b.試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優勢。
3.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球員不應被判定為越位:
a.這名球員只是處於越位位置;
b.球員直接獲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球。
4.如果球員被判越位,裁判員應判給處於越位位置的對方球員乙個間接任意球。 如果球員在對方球門區越位,則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在球門區的任何位置進行。
具體來說,你必須去百科全書:下面,分享房東。
-
越位是 1874 年制定的足球比賽規則。 它對當球向進攻方向向前傳遞時允許接球者站立的位置施加了嚴格的限制。
也就是說,在進攻隊員出球的那一刻,在對方半場,接球隊員的倒數第二防守隊員,包括守門員,更靠近端線,同時比球更靠近端線,並試圖利用這個位置干擾對方球員的爭搶球, 干擾比賽,球門柱橫樑和對方**球被判越位。還應該注意的是,角球、界外球和球門球不越位,球員在對方半場前的回傳不越位。
背景
很多人認為越位規則是為了反擊某種沒有意義的攻擊。 如果沒有越位規則,當球在前場開球時,可以將進攻球員放在靠近對方球門的位置,從而很容易獲得機會。
但實際上,這個規則在足球比賽發展的早期就已經到位,而且比2014年還要嚴格。 如果乙個球員站在球前,或者換句話說,站在球和對手的球門之間,就被認為是“越位”了(現代橄欖球中的越位規則可以比較,這種比賽與足球的起源相同)。
這也不是從一開始就普遍存在的規則,謝菲爾德足球俱樂部最初的規則不是越位,被稱為“直接射手”的球員總是站在對方球門附近。
-
據足球相關史料記載,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初,當時的足球技術水平並不高,戰術也比較簡單。 場上十一人的陣型,既不是今天大家普遍的“四三三”,也不是大家普遍的“四四二”。 當時常用的陣型是“217”棗野或“226”,前場經常有。
六七名罷工者參與了襲擊,只剩下了。
三四名球員防守,在這種進攻者人數明顯多於防守者人數的情況下,攻防非常不平衡,嚴重影響了足球技巧和戰術的發展。 為了給進攻隊正確的限制,讓比賽更加精彩,建立了“越位”規則。 它的官方規定最早是在1874-1875年的足球規則中建立的。
但當時的越位規則與現在的越位規則不同。 當時規定,如果進攻方(包括守門員)面前只有兩名對方球員,則該球員被視為越位。 從此以後,足球比賽從無越位限制變成了越位限制,荀奇球員在比賽中也不像以前那樣簡單無拘無束,尤其是在進攻時。
後來,在比賽的實踐中,越位規則的內容不斷修改,其中1925年的越位規則變化最大。 也就是說,當進攻隊傳球時,如果接球隊員(包括守門員)面前只有一名球員,則視為越位。 這項新規定一直沿用至今,沒有太大變化。
它對現代足球的發展和提高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它不僅加重了防守慕彥茹的任務,促進了防守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而且促進了進攻技能和戰術的發展和提高,使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內容豐富多彩。
-
越位規則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要使攻防在足球中的重要性更加平衡,第二,如果沒有越位,必然會有更多的進攻球員駐紮在對方的危險區域,射門和進球的概率會大大提高,但同時也會大大減少比賽的觀賞性和科學性;
三、現代足球發展至今,前鋒、中場、後衛、守門員這四條線的交匯和變化,也就是我們談論球隊的完整性,已經成為衡量球隊競技水平的重要標準,一旦沒有越位,那麼比賽的畫面就可能回到以前那種沒有中場的狀態, 只有那個時代的前後極,要麼拼命出手,要麼拼命防守。這顯然不符合現代足球的規律。
1、歐洲經濟一體化的執行機制是歐洲經濟一體化成功的制度保證,是歐盟推動經濟一體化發展的一系列制度的總和。 歐洲經濟一體化的執行機制通過“超國家”法——歐洲共同體法,確認了經濟一體化的共同目標、行為準則和成員國主權轉移的事實,將國家主權與超國家共同體法相結合,構建了共同體層面的“超國家機構”和歐共體法律的執行機制,以維護成員國的共同利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