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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其次,勞動關係確認後,用人單位可能被要求補發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 自入職之日起,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乙個月內不得簽訂雙倍工資。
第三,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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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不影響工資的領取;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在指定時間段內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的費率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扣留勞動者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退還,如有爭議,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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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在試用期內離職,好像拿不到工資,而且你籤了合同,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什麼,就應該拿不到工資,現在離開3年合同就要支付違約金,除非是外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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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可以領取,而且不得低於正常工資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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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試用期內辭職當然是有工資的,只要你提前向單位提出申請,那麼用人單位就沒有理由不發工資。 如果雇主惡意拒絕提供,您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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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用期內辭職,拿到工資。 試用期也是墓地挖掘完成工作任務的一部分,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 此外,試用期內的工作不得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原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付款。
工資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實行周薪、日薪、小時工資制。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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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試用期內正常辭職有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發薪日期是辭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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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試用期內有辭職工資,只要事先向單位提出申請,那麼用人單位就沒有理由不發工資。 如果雇主惡意拒絕提供,您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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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試用期內辭職有償。 只要勞動者精神煥發,純粹從事正常工作,用人單位就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此外,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扣減或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試用期是指勞動關係仍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評估勞動者是否合格,勞動者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符合其自身要求的時期。 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 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勞動者的工資,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以及員工調動的手續 >>>More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2-3個工作日。
完成辭職手續後,即可離職,約2-3個工作日,試用期內只需提前三天提交辭職申請即可辦理辭職手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