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請病假是不允許加班的?

發布 社會 2024-06-1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加班由雇主安排。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法律保護工人的健康,保護他們的休息權,不提倡加班。 因此,限制加班是依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安排請病假的勞動者當月加班。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您好:加班是指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時間,雇主有權自行決定。 《勞動法》只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減少加班時間,卻沒有規定用人單位要多加班。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只要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公司有權安排人員,有權安排加班和不安排加班。 加班的安排一般會徵求員工的意見,如果不安排加班,則屬於正常操作,公司可自行決定。

    因為病假,不允許加班,領導有員工的健康意識,這符合當前企業落實安全、環保、健康的要求。 應該理解。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勞動法中沒有這樣的明確規定。 由於您正在休病假,建議您不要考慮加班以保護您的身體。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不加班不好嗎? 勞動法限制延長工作時間。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不合理。 年假是員工依法應當享受的待遇。 即使你不能像平時上班那樣拿到休年假的全額工資,也需要扣除一部分錢,扣除的部分不應該是加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超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被分配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十百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被指派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工資報酬。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請病假的程式,一般以醫療機構的診斷和請假證明為依據。

    在實踐中,企業員工難免會身體不適,需要請病假。 如果員工想休帶薪病假,他或她需要根據不同雇主的不同規章制度準備材料。 通常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或住院證明(病假證明有醫生簽字和醫院公章)。

    2.請假單(或企業的其他類似證明)。

    3.病歷、**醫囑等(有些公司不需要)。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病或非工傷需要停工就醫時,企業應當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病假。 病假工人可以照常帶薪,病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據《紐約每日新聞》報道,最近的一項調查顯示,絕大多數從公司請病假的人實際上身體不適。 請病假的員工中有 85% 是真的生病了,在請病假方面,女性比男性更誠實。

    在線上調查中,五分之一的受訪男性會承認他們請病假是為了做自己的生意,而只有七分之一的女性會這樣。 調查還揭示了乙個與性別相關的特徵,即人們更有可能對女老闆撒謊。

    主持調查的Fett**總裁Ate Papastan Chen沒想到,這麼多請病假的人真的生病了。 “大多數老闆都很懷疑,員工在請病假時很容易認為他們在撒謊。 其實老闆真的不用這樣猜測,另一項**調查也顯示,75%的員工曾堅持帶病工作。

    病假的處理往往在生活中,所以相關方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理的分析,否則在權益保障方面會出現一定的問題,但相關事項在程式操作上並不麻煩, 但有關各方需要積極準備足夠的資訊。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員工有權休息和休假,不得加班。 此外,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工作,經工會與勞動者協商後,才能延長。 員工同意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權利義務】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周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條 【法定節假日】 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節日依法安排勞動者放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和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三條 【禁止非法延長勞動時間】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工資的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超時勞動者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百分之五十的工資和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被分配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十百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被指派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其工資百分之三十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不低於勞動者小時工資的150的比例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每天200元的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並報備案。 低工資標準是指在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低勞動報酬。

    您好,我很樂意為您解答:用人單位因勞動激勵者請假而扣減工資是合法的,但不能低於當地低工資標準的80%。 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並報國家示範鉛襪協會備案。

    低工資標準是指在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低勞動報酬。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嵩山市實施《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在松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十九條 《關於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關於在松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第五野田第十九條、第五蠻節第十九條、《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五條, 《關於實施勞動法的意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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