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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的,或者合同待遇減少的,按照單位服務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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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遣散費標準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率支付給雇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對嫉妒者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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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約如何賠償: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獲得經濟賠償。
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這種經濟補償是對《勞動合同法》的補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違約或者違法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違約和違法行為包括: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和法律第一鎮的規定,損害勞動者的權益; 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欺詐、脅迫、嫉妒或者利用他人危險,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制進行危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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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強迫勞動者從事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欺詐行為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租約,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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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如公司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等)並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並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工資等)並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將給予經濟補償。
3、公司及一人或者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 2005年2月,李彥受僱於北京一家魯朗公司,簽訂了乙份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彥從事行政管理工作。
月薪2700元。 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李岩,因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不續簽,合同自然終止,沒有經濟補償。 李燕不同意公司的做法,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應向她支付乙個半月的遣散費。
於是,她與公司協商,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李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第47條:
遣散費按服務年限計算,每服務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下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李彥工作了4年,但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這個新補償金的計算最長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所以李彥可以拿到1 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總計約4000元。 此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合同,員工將獲得遣散費。
但也有例外:用人單位在維持或者改善待遇待遇的同時與勞動者續約,但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約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則不予經濟補償。 換言之,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不低於原待遇),但勞動者堅持不續約,則不會獲得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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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為期一年; 其中,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的,按工作滿一年兩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不續簽時,不收取遣散費。
除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勞動合同利益減少為由拒絕簽署新勞動合同的外,勞動者應按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比率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同意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的律師提供以下答案:
1)合同期滿時,本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您不同意按原合同待遇續約或加重待遇的情形除外; >>>More
需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是不合法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相關法律終止。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More
《勞動合同法》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以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