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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根據服務年限,每服務一年補償乙個月的工資,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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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員工可以要求簽訂無限期合同。 (一)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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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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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金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工人。 快速核查超過六個月且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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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則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支付勞動者一年工資兩個月工資的違法行為。
1.如果不續簽親屬的簽名,如何進行經濟補償以及補足多少。
在實踐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應從員工入職單位開始支付一年的工資; 第二種是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年的乙個月工資。
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應分為兩部分,原《勞動法》應在2008年1月1日前適用,原《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到期的,不需要經濟補償; 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以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需要經濟補償。 由於《勞動合同法》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對2008年1月1日前的期間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事務所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按照第二種觀點來裁決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合同期滿前12個月員工平均工資計算,以收到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勞動者原有工作條件而勞動者仍未續約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補償金額為自2008年1月1日起一年的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合同期滿後未與用人單位續約的,任何一方均無需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約的,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在原工資基礎上加大了勞動者的待遇,但勞動者仍選擇不續約, 那麼雇主就可以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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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情況。 勞動者合同期滿後未續約且不支付賠償金的,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開挖段,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者的月工資是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薪的三倍,由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市人民公布;遣散標準為員工平均月薪的三倍,最長遣散期限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經濟報酬的計算】按照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報酬。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月薪的三倍,則按勞動者平均月薪三倍的比率支付遣散費標準, 最長遣散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的律師提供以下答案:
1)合同期滿時,本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您不同意按原合同待遇續約或加重待遇的情形除外;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