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與公司續簽,有沒有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2-0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主動不續約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提出不續約的,應當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通過維持或改善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主要是勞動者的待遇)來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通過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條件(主要是勞動者的待遇)來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我是一名環衛工人,我的合同將於 2020 年 3 月 30 日到期,如果我不續簽合同,請賠償嗎?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公司合同期滿不續簽,簽訂合同有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按照第四十四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一款(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是的。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下要求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拒絕違法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服務滿一年的兩個月工資。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勞動促進條件,勞動者仍未續約的情形外,用人單位還需要盧曉璐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前依法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連續定期勞動合同的次數,從本法施行後定期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時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當時依照有關規定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不予續簽,有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願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遣散費的計算標準如下:遣散費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計算,其中每服務滿一年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工作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對工作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工資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述“月薪”主要是指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內應支付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整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勞動者。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情形有兩種。

    1)單位不續簽簽證的,需要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拒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服務一年兩個月的工資。

    2)如果員工不續簽簽證,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它進一步細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勞動條件,勞動者仍不續簽合同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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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回答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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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回答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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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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