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最遲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乙個月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服務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非法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並支付1年工齡2個月的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合同的,除用人單位規定的新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減少外,不予遣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三)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未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
您之前的合同是如何達成的,到期後是否會自動續簽。
-
這並不容易,只要提醒排程公司,不會影響和損害您的利益。
-
如果你是派遣合同,你必須及時起訴派遣公司。 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簽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