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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須加蓋公章或合同章方為有效,勞動合同與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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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效力的要求之一是雙方必須簽字蓋章,沒有用人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無效。 但是,如果合同是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訂的,並且合同具有勞動合同的內容,並且已經雙方實際履行,則合同可以成為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依據。 勞動部門的鑑定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只要雙方有相同的意圖,簽字蓋章,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就可以生效。
私人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效力要求,就有效,不以是否被評估為有效條件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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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公章是單位認可的證明,就像個人簽名和指紋一樣。
但是,現在它也保護了事實上的僱傭關係,確實沒有標準格式的合同,法院會支援你的部分索賠。
畢竟,我們是乙個弱勢群體,法律必須傾斜一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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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加蓋公章,還必須送勞動部門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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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加蓋公章,除非您受僱於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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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部門印章還是受法律約束的,所以建議把勞動合同敲在企業的公章上。 合同印章的作用主要適用於商業合同,如公司的工程合同。
PS:一些重要崗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公司法人簽字,而不是法人印章,避免事後因人事問題而承擔人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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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須蓋章。 勞動合同未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未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 簽名和蓋章必須至少相同,以證明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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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有公章,簽名也可以有效。 根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民法典》第490條:
當事人以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按指紋即告成立。 當一方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另一方在簽字、蓋章或按指紋之前接受合同時,合同即告成立。 當事人未使用書面形式,但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接受的,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協商並達成一致,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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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具體負責人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因此人事印章也應視為有效,法律規定簽字蓋章; 如簽字,應為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章程約定的,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對方也可有效;
1.沖壓後有效。
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門印章為內部印章,經用人單位授權後方可有效。 但是,印章必須向公安機關備案,並以公開形式公布。 公司分會就是公司分會,所謂立花智的公司分會是法定代表人。
那麼你就不必覆蓋它了。 也可以在合同上蓋章。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當涉及雇主和雇員時,如果證據對雇員有利,那麼其他章節很有可能得到承認。
如果很明顯員工有責任,那麼他很有可能在承認之前被要求蓋上公司印章。
2、合同的簽訂應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違法,就難以保障求職者的權益。 因此,求職者首先要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勞動合同主體的用人單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依法成立,能夠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 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違法勞動。 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式和形式必須合法,如協商一致後的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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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工人與公司簽訂合同,一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專門負責人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因此人事印章也應視為有效,法律規定簽字蓋章; 如果有其中之一,如果標尺帆有簽名,則應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也可以有效,但須經仿轎車的法定代表人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