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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只需勞動者雙方簽字或蓋章,無需勞動局蓋章即可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平等,依法協商自願達成共識,並真誠、明確地表達其真實意圖。
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生效:
首先,當事人必須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法律承認的資格和能力。 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登記成立,才能獲得合法的用工權利和能力。 勞動合同的另一方,即雇員,必須年滿 16 歲,並且必須遵守《勞動法令》關於雇員特殊條件的規定。
如果當事人不具備法律資格,那麼勞動合同就不能生效。
第二,意思顯示真理。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誠信”,它要求雙方必須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不能欺騙對方,也不能想方設法使對方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 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勞動合同將不生效,相應的法律後果將由相應的法律承擔。
三是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雖然勞動合同的內容是雙方都明確承認的,但如果這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則,或者某些內容可能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或利益,那麼勞動合同就不能生效。
四、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蓋章。 未簽字或未本人簽字且無單位公章的勞動合同,也歸類為無效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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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不可以,勞動合同的文字可以從勞動局購買,也可以從網上撤下來,也可以手寫,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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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負責監督用人單位是否違法,勞動合同不必由勞動局蓋章,只要雙方簽字即可生效。 當然,如果能拿到勞動局鑑定,肯定是保護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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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後,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審核,看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然後才能蓋章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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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只要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可。 即達成共識,雙方簽字蓋章。 否則,勞動局將無法保持忙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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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蓋章後生效。
勞動局只負責監督勞動合同內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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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前,勞動合同需進行認證,並由勞動局加蓋印章; 此後,勞動合同認證措施被廢除,勞動部門不再蓋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因此,只要現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是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那麼勞動合同即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沒有勞動局印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生效。
1、勞動合同中可以規定違約金嗎?
只有在這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違約金可在培訓服務期限約定中約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競業限制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予以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間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約定的遣散費應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約定的遣散費,則不需要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競業限制人員並非全部員工,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否則無效。
該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勞動者以賠償、違約金、違約金、違約金等名義承擔違約責任。
有人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蓋章後,還必須得到當地勞動部門的印章,否則不會生效,但這其實是受以往規定的影響。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不再需要勞動局加蓋和認證,所以現在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勞動局在各方簽字或蓋章後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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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局印章,但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的,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經單位與職工簽字蓋章後生效,此後生效的合同文字由雙方簽字執行。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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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勞動合同只需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無需勞動局蓋章。 目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字是勞動局根據《勞動法》審核通過的標準化勞動合同。 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乙份提交給勞動局,但實際上一式兩份,乙份給雇主,乙份給雇主。
總之,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可以不用勞動局蓋章。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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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的勞動合同只需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無需工會蓋章。
2、現簽訂的勞動合同文字差異,是勞動局依照《勞動法》審核通過的標準化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一式三份,乙份提交給勞動局,但在實際工作中,一式兩份,乙份給雇主,乙份給雇主。
因此,對於勞動合同,需要勞動局蓋章,只要雙方簽字蓋章,無需勞動局即可蓋章。 莫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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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勞動合同只需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即可生效,無需由梓利德勞動局蓋章。 目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文字是勞動局根據《勞動法》審核通過的標準化勞動合同。 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乙份上報給勞動局,送勞動局,但在實際工作中,一式兩份,乙份給用人單位,乙份給用人單位。
總之,只要雙方簽字蓋章,就可以不用勞動局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有下列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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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勞動者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勞動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