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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農田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是農田所在地法院的管轄。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如果談判失敗,將由人民處理。
單位間糾紛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具有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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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城市一樣,只要支付資本,就可以購買農村地區的土地,並附帶所有權利,但要根據各種權利限制,合法使用集體分配的土地,即由於限制太多,農村地區在承包土地時容易發生糾紛。 那麼,誰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有管轄權呢? 1、農村土地消費合同糾紛由誰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 法律沒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應當以**確認方式處理。
《土地權屬糾紛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不予受理為糾紛案件:(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 (五)其他不屬於土地權屬糾紛的案件。
從這一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被排除在權利確認範圍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因的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包括: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二)徵用合同用地補償費分配爭議;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的爭議,即承包土地由誰承包經營的爭議,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 實踐中,許多法官在民事案件中對哪一部分應由**確認,哪一部分應由法院確認存在誤解。
很多法官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是**的職責,往往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先向**申請確認權利。 這是對法律的誤解。 面對這種情況,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後,應依法向上級法院上訴,上級法院將撤銷原裁定,責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
綜上所述,只要農民獲得的集體土地依法分配和獲得,就一定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所以如果有爭議,可以優先求助,在這個前提下,如果問題解決不了, 您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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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糾紛可以通過村委會和鄉(鎮)人民調解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等調解。
當事人不願慎重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土地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擾承包人合法經營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的;
(三)強迫、阻撓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
(四)以少數人服從多數為藉口,強迫締約方放棄或者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以劃分“配給田”和“對橡樹負責、尊重田地”為由,收回承包土地進行招標承包;
(六)收回承包土地的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承包、管理土地的合法權利的;
(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如果土地承包商死亡會怎樣?
土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由於戶戶的土地承包管理權屬於法律,應該受到保護,為了維護農村生產和生活秩序的穩定,村里不能強行收回汝青土地。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戶包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期限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的合同所得,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
農村土地承包有兩種型別:一種是家庭承包,另一種是其他方式。
1、家庭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不能繼承,只能繼承承包人應得的合同收入,發包方應收回土地;
2、家庭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可繼承至合同期滿,合同期滿由發包方收回;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招標、拍賣、公開諮詢)可以繼承至合同期限屆滿,合同期限屆滿後由發包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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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籠統而模糊,難以回答。
2.初步意見,涉及土地權屬糾紛的,應當找回當地**部門解決,對解決不滿的訴訟提請法院解決。
3、因鄰接權、合同權、繼承權等侵權糾紛,可協商,或找當地調解中心調解或起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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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可以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不適合戶包的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眾諮詢等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後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承包農村土地,必須與集體組織簽訂合同。 如果出現合同糾紛,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其中,法律主要確定土地合同糾紛的管轄範圍
1.以前關於確定合同糾紛管轄地的法律: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合同當事人因合同引起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承包方所屬的村民半數以上以合同簽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協議原則為由提起訴訟的, 或者簽訂的合同內容違背了廣大村民的意願,損害了集體和村民的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可以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合同糾紛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和《土地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司法解釋》新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依本條規定,由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引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引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引起的訴訟,應當由死者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合同、政策性住房買賣合同等糾紛,應當屬於房地產糾紛。 已登記不動產的,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因此,土地承包糾紛和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認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以往合同司法解釋規定,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現行民事訴訟中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房地產糾紛認定,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確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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