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旺結婚後買了一套房子,只登記在陳某的名下

發布 社會 2024-08-1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選擇“C”。 原因如下:

    1、陳某的行為首先是未經授權的處分行為,因為婚後購買的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共同所有人共同作出處分決定;

    (一)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隱瞞違法目的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無效的情形作了嚴格限制,只有損害國家利益、危害公眾利益、集體利益,才有可能認定合同無效。 因此,房屋轉讓合同是有效的。

    3、陳某與丙某之間的房屋轉讓是善意取得的。 C:如果你不知道,那是善意的; 2、以市場價格購買為合理對價; 3、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及房屋產權轉讓。

    4.陳無權處置。 綜上所述,可以確定C是善意取得的,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讓。

    4、為保護王某的合法權益,可以對陳某的無權行為提起侵權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構成善意收購,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所有權轉讓。

  3.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c 買賣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權已轉讓。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購買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房屋為不動產,登記按國家規定有效。 所以它是 c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或者確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張爸媽忍無可忍,掏出多年的積蓄買了一套房子給夫妻倆住,並一再說這套房子只是兒子生前最後給兒子的東西,張某努力工作,決心把生意做好,張某和王某認為需要啟動資金, 於是張某和他自己名下借了一大筆錢,不要把生意搞砸了,現在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和王某還款。請將以下問題分開並列出法律依據。 你的房子是個人的財產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2. 王某應分擔張某所欠的債務嗎?

    你好。 律師隨時為您服務。

    根據具體情況,不一定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父母一方在婚前為子女購買的房屋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則該財產一般歸登記方所有,但另一方需要補償; 婚後,如果父母雙方購買房屋,如果沒有約定,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你能證明這是個人債務,你就不需要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或者確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您可以收集證據來證明債務是個人貸款。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總結。 您好,親愛的,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並且正在整理答案,請稍候。

    吳和李合租一棟房子,所有權登記在吳的名下。 2020年2月1日,法院裁定吳某、李某離婚,並裁定該房屋歸李某所有,但未登記該房屋所有權的變更。 3月1日,李某將房子賣給了張某,張某基於對判決的嫉妒,支付了100萬元,搬入了該房。

    4月1日,吳某與王某簽訂了該房屋的買賣合同,王某在核對房屋登記孝本確認該房屋仍歸吳某所有後,支付了100萬元,並於5月10日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問題1:在5月10日之前,吳某是房子的主人嗎?

    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問題2,從2月1日到5月10日,房子是李某的嗎? 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問題3,從3月1日到5月10日,張某是房子的主人嗎? 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您好,親愛的,我已經看到了您的問題,並且正在整理答案,請稍候。

    別擔心,親吻,我正在閱讀你的問題,請等我給你乙個準確的意見!

    在5月10日之前,吳某是該房屋的所有者,因為法院判決後,該房屋已改為李某。 這時,房子的主人是李春清。

    法律呢。 從2月1日到5月10日,李某是該房屋的所有者,由於他得到了法院的判決,因此該房屋歸李某所有。

    從3月1日到5月10日,張某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因為該房產要向齊某和納利登記,所有高權都轉讓了,而張某沒有登記該房屋的產權,所以該房屋的所有權沒有轉讓,張某沒有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答案]:B 本題考察有條件的法律行為。選項 A:

    必須滿足最後期限,條件可能無法滿足。 趙某可能在一年內不結婚,所以是有條件的法律行為,選項A是錯誤的。 選項 cd:

    多方法律行為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表達相同意圖而確立的法律行為。 這個梁是多橡黨的合法行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我們首先需要界定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根據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一方能夠證明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 社群財產包括:

    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智財權收益; 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姻經營所產生的收入。 個人財產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派對的專屬生活是一種虛擬產品。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婚前獲得的財產,如婚前全額付款購買房屋,並在婚內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因此,如果房子是張家和吳在結婚期間購買的,並以自己的名義登記,那麼即使張家和李出資,房子也與張家和李無關,如果房子是張家和吳在婚姻期間購買的,而是登記在張家的名下, 吳和張、李,那麼房子是共同擁有的。

    [法律依據]。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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