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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變更、終止而產生的一切糾紛。 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糾紛當事人對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終止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內容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見。 合同糾紛的範圍涵蓋合同從訂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1.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上級主管部門的主持下,通過勸說、教育達成的自願協議。 因此,這是一種解決爭端的方法。
2.仲裁和調解。 可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按照自願協商、相互理解、相互通融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調解協議。
3.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經人民法院批准後,平等談判、達成協議、終止訴訟程式的活動。 合同糾紛提交人民法院後,法院必須首先在審理過程中進行調解。
通過調解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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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合同糾紛,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調解、訴訟和仲裁四種方式解決合同糾紛。 和解是當事人因合同而產生爭議時,為解決爭議而再次協商的一種方式; 調解是解決當事人之間合同糾紛的一種方法。
法律分析
損失時間工資是根據受害者損失的時間和收入確定的。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人數、護理年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而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5、住院餐補助:
醫院餐補助可以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餐補助標準確定。 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傷殘賠償:傷殘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地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認定殘疾之日起計算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被告人明確; (三)有具體訴訟主張、事實和理由的;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有權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能力的;(四)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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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當地工商行政當局合同科組織合同糾紛的行政調解。 工商機關合同部工作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糾紛行政調解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您的投訴。 根據《合同糾紛行政調解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合同糾紛調解機構受理調解合同糾紛案件後,應當認真審查相關材料,並在五日內提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見。 “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您也可以直接在法庭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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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與解答]1、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終止期間可能發生爭議:解釋、履行、修改。解決合同糾紛的步驟:
1)雙方自行協商;
(二)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三)仲裁機構調解;
4)法院訴訟和解。
2、如需解決法院訴訟的,需要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並遵循專屬管轄、約定管轄、法定管轄的順序。
1)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四類專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建設合同、住房租賃合同、政策性住房買賣合同糾紛;
2)對於不屬於專屬管轄範圍的合同糾紛,以合同中是否有管轄法院的約定為準,以協議為準;
(三)既非專屬管轄,也不約定管轄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羈押傳票、罰款和拘留必須得到總統的批准。
應當發出拘押傳票。
罰款和拘留應當以書面決定書的形式作出。 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在復議期間,執行不會暫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由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屬於一般擔保。
一般擔保的保證人有權在主合同糾紛未審理、未仲裁,債務人財產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之前,拒絕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執行財產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能力的;
(四)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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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有問題,可到行政部門調解,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仲裁失敗後,合同糾紛提交人民法院的,應當在審理過程中首先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按照當事人自願原則,以明確事實為依據,明辨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一名審判員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量在當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採用簡易的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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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解決:糾紛可以在基層組織或法院或仲裁機構找到。 爭議的解決和解決方式有:協議優先;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基層組織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已簽署仲裁協議或者仲裁條款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b) 標的物;iii) 數量;
iv) 質量;5)價格或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法;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糾紛,需要調解的,除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外,應當先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作為員工,您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即必須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僱傭關係,並且有很多證據需要證明,例如工資單、工作許可證、證人等。 其他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 如果你不簽訂合同,你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More
可以要求支付利息,除非合同或借據中明確規定違約方無需支付任何利息。 雖然買賣合同當事人對是否支付借據利息沒有約定,但違約方未支付貨款在一定程度上給非違約方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應以利息的形式賠償非違約方的某些損失,因此應支援違約方的利息要求。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解決合同糾紛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當事人不選擇的,適用與合同聯絡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