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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比下法好,後一種方法比前者好。
例如,法律優於法規,法規優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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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次是《基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
法律效力程度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法律淵源體系中的地位和效力水平。 在佛法等級中處於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級將產生不同或相同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法、民法、國家機構法和其他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與法律基本原則相牴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八條 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法例和習慣法,應予保留,但與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修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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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的價值之間存在衝突時,首先應用等級的基本原則,從高到低:自由、正義和秩序。 法律等級是指不同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法律淵源體系中的地位和效力水平,由立法體系決定。
例如,中國的法律等級從高到低可分為:憲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規和行政法規。 因此,當不同層次的法律價值發生衝突時,較高層次的法律效力優於較低層次的法律效力。
法律價值衝突解決原則:
三個基本原則:
1、價值層次是指不同等級的價值衝突,前者的價值優於後者的價值。 一般來說,自由正義“的命令。
2、案件平衡是指同層次的價值衝突,考慮到主體的具體情況、需求和利益,使案件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各方利益。
3.比例原則是指為保護某種優越的法律價值而需要侵犯他人利益時,不得超過適當的程度。 主要體現在“緊急避讓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和合理賠償”的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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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觀的順序是自由、正義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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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與律師考試:法律價值的衝突及其解決有關。
價值排序原則(又稱價值排序原則),即根據價值水平對優先順序和順序進行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