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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向欠他錢的人解釋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這是根據司法解釋。 你可以戰鬥。
原則上是連帶債務,但只要證明只是他自己的債務,你就不需要承擔。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
換言之,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但是,如果配偶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實是欠債務人的個人債務,則未婚方可以反對債權人的索賠。 屬於個人債務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 另一種是《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清償夫妻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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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他的債務都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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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債的,夫妻雙方對此沒有異議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如果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債,另一方對此提出異議,並能證明該債務是一方和債權人的個人債務,則為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債,另一方有異議但沒有證據證明是一方個人債務的,一方應當證明債務原因,如果能證明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為了履行贍養費、贍養義務而產生的, 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不能證明的,視為夫妻雙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受贈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1064條?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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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連帶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定義: 1、連帶債務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或者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者夫妻一方後來確認債務的債務; 2. 個人債務是指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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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連帶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別如下:1、責任主體不同:夫妻連帶債務責任主體為夫妻或夫妻中任意一方,個人債務責任主體為個人; 2.債務的性質不同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性質,個人債務是個人在對外經濟往來中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可穿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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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時,需要看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以及配偶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債務以支付家庭日常需要的, 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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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個人債務還是連帶債務的關鍵取決於一方是否為家庭生活借錢。
只要用於家庭生活,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債權人以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為由,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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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對夫妻的連帶債務和個人債務有明確規定。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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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為了在婚前清償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能強制執行。 婚前個人債務只能用個人財產償還,配偶沒有義務代為償還婚前個人債務。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但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償還連帶債務,確定債務的比例。 因此,夫妻離婚後,原夫妻對外欠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雙方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雙方承擔的債務比例, 超出約定的部分可以向對方追回。
債務與債務的區別:
1.債權人的權利是要求他人做某項作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權利。 債務是指債權人為獲得利息而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約定的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