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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雖然出售房屋是進行的,但從案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這種行為具有欺騙性,因此不受法律保護。 王某小兒子的行為違反了中國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所以首先,收購王某小兒子的所有權是非法的。
由於它不合法,因此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因此,根據我之前的《繼承法》的規定,如果妻子和其他子女是他的第一法定繼承人,那麼他們就有權繼承房子。
就是這樣。 您可以參考《民法典》和《繼承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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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看房子的所有權。 如果是王某,賣給小兒子是自願的。 相關手續也已完成。 我個人認為,銷售合同是真實有效的。
如果房子是子女共同擁有的,王某一定無權處置。
當然,無論如何,子女和配偶都有繼承權。
在這種情況下,王某死後,其他人可以繼承賣房所得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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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違反民法。
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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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法或無效,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撤銷。 違反民法(有證據證明)。
根據繼承法,王某的配偶和子女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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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性、欺詐性、民法。
如果有證據,其他子女可以推翻轉讓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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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沒有過錯。 首先,學校的體育課和這個訓練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次,老師首先講解了動作的要領,其次,在老師的保護下,表明老師在這次訓練中沒有過錯,最後,根據你的描述“當原告在保護下做倒立後,有人支撐他的手後自己做前滾的老師“,而”靠自己“一詞表明這是學生自己的錯。
2.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已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可以看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學校沒有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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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沒有過錯。 老師已經講解了動作的要領,說明這次訓練老師沒有過錯,即使有,也只是疏忽,畢竟學生多,不可能照顧好大家。
2.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傷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的, 他不承擔任何責任。
可以看出,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學校沒有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學校可能會根據公平責任被要求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另外,在學生在校期間,一般都強制要求備案意外險,可以提出索賠法律之友網很樂意為您解答,如果看不懂,可以進入**諮詢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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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校沒有過錯。
2.學校應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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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他是在練習課程,怎麼會出錯,說上學主要是交保險,當然學校有責任,這就是學校發生的事情。
1.首先,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乙得到4個房間,剩下的4個房間是甲的遺產。 然後,根據甲在2000年的遺囑,丙得到了1個房間。 >>>More
1.關於張的行為特徵。
在開始偷竊王某保險箱的過程中,張某實施了殺害王某的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被曝光,而張某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他的殺人行為是在盜竊過程中實施的"拒捕"對被害人使用暴力的,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張某的行為是搶劫致人死亡,搶劫罪的情節加重,應當將法定刑罰提高到上級。 >>>More
首先,這要等到交警出具責任書,當然,無論如何,施工方沒有設定警示標準是過錯原因,賠償是少不了的,但具體賠償還是要看責任的大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