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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2008年《國家勞動合同法》規定,服務期未滿的,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單位為您出資的專項培訓費用經濟總額,費用應按服務期限攤銷, 而您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只是剩餘 3 年服務的費用。但是,我認為你們的培訓協議首先是有問題的,既然單位沒有履行相應的培訓義務,那麼8年的服役期怎麼能由此確定呢? 這個“8年”期是有問題的,也是值得商榷的!
2、用人單位拖欠你的工資是違法的,不管你要向單位支付多少違約金,拖欠工資的行為在法律上是絕對不允許的,你可以以此為由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相應的經濟賠償。
3、合同終止後,單位必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該證明屬於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至於能不能拿到失業保險金,就要看當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和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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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是以證據倒置原則為依據的。 由公司來證明培訓成本。 您可以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終止僱傭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 這樣您就沒有過錯,也不必支付違約金。
另外,如果您正常離職,違約金不是單位所花費的培訓費用的全額賠償,而是您服務年限的一定比例。 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工資調整機制增加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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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完成勞動的人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與教學關係。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安州市勞動者在受僱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個是副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 >>>More
1 如果我們不去成都上班,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否在我們身上,公司是否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 如果被撤銷,則證明公司沒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