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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詞和乙個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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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你好!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合同。
簡單來說,通過勞動合同,您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勞動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屬於委託合同,經合同法調整,即委託單位將某項任務交給委託方,委託方(您)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或提交結果,委託方向您支付費用(勞務費), 此外,委託方沒有保險等其他義務,因為您不是本單位的雇員。
從以上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與某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則該人尚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合法的勞動關係,且該員工不屬於該單位,因此無需申請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接受某人成為用人單位的雇員,發生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且簽訂的合同具有勞動合同性質的,合同仍按照勞動合同執行,用人單位仍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各項保險,並申請住房公積金。
提示:仔細研究合同是個好主意,看看是否有任何關於你是公司員工的描述,如果有,即使他們說你只是乙個工人,你仍然是乙個真正意義上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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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立勞動關係時,要看清楚與單位建立什麼樣的關係,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性質上有很大的不同。 只有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勞動者才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但是,勞動合同屬於民事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約束,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2.如果真的是勞動合同,那麼就沒有試用期這回事了3如果可以的話,你可以把合同交給我。
4.不能讓他們猖獗!
5.主題及其關係是不同的。 在僱傭合同中,一方是雇員,另一方是雇主。
適用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後,服從領導和被領導,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某類工作或崗位。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不具備這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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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一般不加薪(固定報酬),獎金是另一回事。
2)無論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本質都是“聯合試驗使用”,甲方(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或因其他不明原因對乙方(勞動者)不滿意,試用期過後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是正常的。甲方的行為沒有違反合同法和勞動法。 那麼,你能做些什麼呢?
順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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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主題不同
勞動合同的標的可以是雙方都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雙方都是自然人,或者一方當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 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確定的,只能是以接受勞動為單位的一方,提供勞動的一方為自然人。 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只能是自然人這一事實存在重大區別。
2.雙方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項下勞動者在勞動關係成立後成為用人單位成員的,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在領導與被領導、主導與被支配之間存在從屬關係。 勞動合同的一方無需是另一方的成員即可為需求方提供勞務,雙方自始至終地位平等。
3、勞動風險責任承擔單位不同
由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關係建立後存在從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控制,因此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合同中的提供勞動者有權自行決定對勞動進行處置,因此勞動風險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四是法律干預程度不一
因勞動合同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按勞次分配,除當事人約定的金額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其他工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務方支付的勞務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協商和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作過多干預。
5.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因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由人民法院審理; 但是,勞動合同糾紛對勞動法的調整視而不見,需要採用仲裁前程式。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它不是勞動關係,如果是勞動關係,那一定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關係,雖然不能說一定是勞動合同,但肯定不是勞動合同。 此外,法律適用的依據也不同,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規定,而勞動關係受《民法典》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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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兩類合同對應主體的資格不同,勞動合同主體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是法人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
2.標的的性質和兩類合同之間的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僅有經濟關係,而且有從屬關係; 另一方面,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只有經濟關係。
3.兩個受試者的待遇是不一樣的。
4、報酬性質不同。
5.兩類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6、兩者適用法律不同。
7.國家干預的程度是不一樣的。
8、因雙方違約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相同。
9、兩份合同對應的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10.兩者對勞動力的支配地位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一定任務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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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適用法律與勞動合同法律不同。 2、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勞動合同不同。 3、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程式不同。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5. 五、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和平等性。 勞動合同的標的可以是法人與組織之間、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簽訂的。 同時,雙方完全遵守市場規則,地位平等。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遵循《民法典(實施)》中規定的公平原則。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體勞動,即勞務,屬於行為。 勞動合同是指付款標的物為服務服務,但各具體服務合同的標的物對服務行為的重點有不同的要求,或者側重於服務行為本身,即服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 或關注勞務結果,即通過提供服務而完成的勞動成果,如合同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外,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意志決定合同內容和相應條款,勞務的提供和使用內容以及受益人的意圖可以屬於生產和工作的某個專業方面, 或家庭生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遵循《民法典(實施)》中的自願原則。
4.合同是雙向合同和非必要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一方必須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必須為提供勞務的一方提供的勞務支付相應的報酬,因此勞動合同是雙向有償合同。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大多數僱傭合同都是非強制性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終止:(一)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的;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的;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債務人的部分或全部債務,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 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More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內容一般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等; 後者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可能約定的內容,也可能約定不約定的內容,但當事人約定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確定相關條款,如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