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婚姻的共同財產還是女方父母的單獨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7-15
1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彩禮是以訂立婚約為目的送給女方的禮物,屬於女方的財產,是屬於女方還是女方父母,由女方自己決定。 一般來說,它是給女方父母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也規定了退還離婚彩禮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支付給支付人造成困難”是返還彩禮的條件。 那麼如何理解“人生困難”呢? 《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艱辛”的含義作如下解釋:

    《婚姻法》第42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取得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因此,“困難”一詞應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10條對“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與上述解釋相一致。

    也就是說,所謂絕對的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因為在支付了彩禮之後,這個人已經無法靠自己的力量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了,並不是財產與支付彩禮前相比,原來的生活條件已經損壞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我個人認為,彩禮應該是婚後雙方的共同財產,而不是男方對女方的單獨財產。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婚前財產暫時歸兩個人所有,而不是女方父母的單獨財產,這是錯誤的,根本沒有根據或理由。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彩禮是個人財產,歸誰所有,取決於女方父母與女方溝通的結果。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婚禮彩禮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彩禮是一方親自收受或購買的,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彩禮由其中乙個家庭擁有。 由於彩禮沒有轉移到夫妻雙方的財產共同體,而只是由其中一戶人家占有,因此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銷毀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彩禮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分為以下兩種情況:1、彩禮由一方個人收買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 彩禮由其中乙個家庭擁有。

    由於彩禮沒有轉移到夫妻雙方的財產,而只是由其中乙個家庭擁有,因此它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 (五)聯合單位應當擁有的其他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如果彩禮是給女方的,是女方審慎一方的個人財產; 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來源方收到的彩禮是來源方親自收受或購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一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贈與的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贈與的財產除有特別約定外,為夫妻共同財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送給女方的彩禮是否屬於婚後共同財產,應當區別對待。 如果當時明確給予女方,則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否則,可以將其視為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給女方的彩禮不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彩禮是婚前給的,婚後的共同財產是婚後產生的。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答:彩禮是個人財產。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付款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不! 這是個人財產!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根據彩禮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標的,可能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李先生在這裡解釋了情況:

    1、如果彩禮是給女方父母的,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屬於女方父母的財產,既不是女方的個人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丈夫或男方的父母在結婚登記前將其交給女方,則為女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彩禮是在結婚登記後支付給女方的,那麼這筆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當然,除非彩禮是親自給女方的,否則女方需要提供證據。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在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明確給予男方或女方的,那麼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這部分禮金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效率高; 3、智財權收入; 4、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 5、對於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因此,如果收到彩禮的一方在婚後用彩禮購買財產,那麼由彩禮轉換而來的財產可以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分。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彩禮是男方為婚前簽訂婚約而給予女方的款項,根據《合同法》下贈與合同約定,贈與後,財產的所有權歸受贈人所有。 它也應該成為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於這個問題沒有司法解釋,我個人通過法理推論,僅供大家參考。

    剛才沒看到你的賠償,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彩禮問題有明確規定,婚後,如果生活沒有困難,彩禮就不需要退還,只有在造成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彩禮才會適當退還。 您可以通過參考此規則來執行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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