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 5

發布 社會 2024-03-1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乙個詞就是區別,野與春的區別! 耐心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是勞動關係,就應該處理! 這也是本單位的法律義務,可以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勞動協議。 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有核心地位。

    從廣義上講,勞動合同是指與提供活體勞動服務(即服務)有關的所有協議。 從狹義上講,勞動合同僅指勞動合同,即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內支付報酬的合同。 兩者的區別如下:

    首先,勞動合同的雙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是自然人以外的用人單位,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其次,勞動合同受《民法典》規定,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

    三是勞動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存在從屬關係,員工需要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控制;

    四是合同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後的合意條款,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更多的是法定條款,雙方的選擇範圍比勞動合同要小得多。 具體來說,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主要涉及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而勞動合同還包括員工的保險、崗位等事項;

    第五,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以進行仲裁),而勞動合同必須首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只有對裁決不滿意的人才可以起訴法院,有些案件的裁決甚至可以是終審判決。

    律師提醒,員工在簽訂合同時,要弄清楚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勞動法》第16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17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勞動合同項下的義務。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勞動合同適用法律與勞動合同法律不同。 2、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勞動合同不同。 3、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程式不同。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5. 五、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的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和平等性。 勞動合同的標的可以是法人與組織之間、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簽訂的。 同時,雙方完全遵守市場規則,地位平等。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遵循《民法典(實施)》中規定的公平原則。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體勞動,即勞務,屬於行為。 勞動合同是指付款標的物為服務服務,但各具體服務合同的標的物對服務行為的重點有不同的要求,或者側重於服務行為本身,即服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 或關注勞務結果,即通過提供服務而完成的勞動成果,如合同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外,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意志決定合同內容和相應條款,勞務的提供和使用內容以及受益人的意圖可以屬於生產和工作的某個專業方面, 或家庭生活。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遵循《民法典(實施)》中的自願原則。

    4.合同是雙向合同和非必要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一方必須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必須為提供勞務的一方提供的勞務支付相應的報酬,因此勞動合同是雙向有償合同。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大多數僱傭合同都是非強制性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1.合同的性質不同

    (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向勞動者提供服務的合同;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

    1)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勞務,合同標的物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勞動行為的支配;

    2)勞動合同的目的是讓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

    3.國家干預的程度各不相同

    2)勞動合同除當事人自主權外,還體現了國家的干預,勞動法對訂立合同的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4.主題及其關係不同:

    1)勞動合同中的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適用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後必須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某一類工作或崗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從屬於領導和被領導;

    2)勞動合同不具備上述特徵的;

    5. 不同的法律調整:

    1)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定;

    2)勞動合同應受民法規範。

    6、合同糾紛處理程式不同

    1)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時,司法機關只能在仲裁前程式後進行干預,爭議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定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適用民法規定;沒有特殊的終止程式,雙方可以隨時終止僱傭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工會薪酬、工作條件等標準條款不明確,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1、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2、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勞動合同不同。

    3、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糾紛的解決程式不同。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5. 五、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首先,主題不同

    勞動合同的標的可以是雙方都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雙方都是自然人,或者一方當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 勞動合同的標的物是確定的,只能是以接受勞動為單位的一方,提供勞動的一方為自然人。 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只能是自然人這一事實存在重大區別。

    2.雙方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項下勞動者在勞動關係成立後成為用人單位成員的,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在領導與被領導、主導與被支配之間存在從屬關係。 勞動合同的一方無需是另一方的成員即可為需求方提供勞務,雙方自始至終地位平等。

    3、勞動風險責任承擔單位不同

    由於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關係建立後存在從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和控制,因此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必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合同中的提供勞動者有權自行決定對勞動進行處置,因此勞動風險責任由其自行承擔。

    四是法律干預程度不一

    因勞動合同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按勞次分配,除當事人約定的金額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其他工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中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當事人自己協商**和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會過多干涉。

    5.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因勞動合同引起的糾紛由人民法院審理; 但是,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法》規定的調整,需要採用仲裁前程式。

    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它不是勞動關係,如果是勞動關係,那一定是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動關係,雖然不能說一定是勞動合同,但肯定不是勞動合同。 此外,法律適用的依據也不同,勞動關係受《勞動合同法》規定,而勞動關係受《民法典》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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