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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問題和疑問,您應該在工作中受傷,並希望申請工傷認定。
1、首先,沒有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你們之間沒有勞動關係。
考勤卡和制服可以證明您與公司之間存在僱傭關係。 如果工廠制服上有公司的名字,那麼時間長了就好了,刷卡的時候可以直接證明公司應該有記錄,使用反證可以作為證據。
當然,你也可以繼續收集證據,就像樓上說的,和老闆談談,順便記錄下來。
以上都是勞動局認可的。
2、工傷認定首先需要在工傷發生後乙個月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你鑑定。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月份內沒有申請工傷,那麼,乙個月後,您或您的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後,證據是用人單位的事。 勞工局也將出面調查。
3、目前盡量盡快與單位協商此事。
4、如申請賠償,無需簽訂合同即可要求雙倍工資、社保賠償、經濟補償、工傷各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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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形成事實合同關係的,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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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認定,員工應收集工作卡、工作服、工資單、工作記錄等資料,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關係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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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以下法律法規,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集證據並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單)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2)雇主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3)職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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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你可以找工人作證,找老闆,記錄工人的談話,找監視器來證明你每天都在這家工廠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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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可以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傷,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證據證明是非工傷原因造成的; 勞動者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或者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而受傷的; 在工作時間內,員工在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合理區域內在多個工作場所之間旅行,可被認定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七種法定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因工傷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下班前或者下班後在工作場所打砂輪,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認定為盲信造成的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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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中的工傷認定可以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在這兩天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按工傷處理。 但是,除以下情況外:醉酒或吸毒; 故意犯罪; 自殘或自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或其他無意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被青氣棚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人;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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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火車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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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與其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棗輪、火車事故造成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用人單位原則上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願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More
這是社保局的權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由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及有關部門協助。 >>>More
受傷職工無需寫申請書,可直接到勞動局工傷處領取工傷申請表,按照規定填寫受傷人員的實際情況並準備相關證明材料,然後提交給勞動局工傷處。 (**一般可以印在當地勞動社會保障和人力資源局的官方**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