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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公司沒有說合同會終止,而你還在公司工作,並且有勞動關係,那麼可以看作是勞動合同的延續,但不自動續簽;
2、合同期滿後,公司應及時與您續簽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可以要求賠償;
3、合同延續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卡、付款記錄等,所有能證明你還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包括願意作證的同事,也可以收集證人;
4、如果合同延期後公司部門支付工資,可以憑上述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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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目前的僱傭關係仍然受法律保護。
原勞動合同已過期,但你還在公司工作,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不管你續不續,你都需要趕緊給公司,盡快給你乙個解釋。
如果公司超過半年仍未簽訂合同,公司將支付您雙倍的工資,這可以算是一種補償。
如果一年內仍未簽訂合同,則在法律上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長期僱傭合同,公司仍需支付雙倍罰款。
建議您先與公司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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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時,雙方應協商是否續約,如果公司不同意續約,將支付遣散費,如果員工不同意續約,則不予賠償。 首先,2年內沒有自動續費,可以主動要求公司續費。 如果暫時沒有續約,則適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即從9月1日起,您將獲得雙倍工資,無論您是否簽訂合同,您的工資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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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 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解除勞動合同、辦理交接手續,但繼續留用勞動者的,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因此,您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續簽僱傭合同的請求,並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月薪,直到續簽合同為止。 您也可以以公司違法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根據您的實際工作年限向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此外,無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您都應保證公司已依法按照您的工作年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安排了2008年的帶薪年假,否則應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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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好及時通知公司,盡可能達成協議,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勞動合同是雙向合同,不是自動續簽的,如果你繼續執行**行為,而對方沒有反對,那麼對方已經預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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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一年以上的,視為無限期簽訂。
如果您超過乙個月但不到一年沒有簽約,您將獲得兩倍的工資。
沒有自動續訂之類的東西。
您可以立即向人力資源部門發出警報,也可以忽略它。 但是,有必要保留您的考勤記錄、工資記錄和其他資訊,以防發生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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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到期需要續簽,如果不續簽,如果有任何爭議,您只能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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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僱傭合同是一條雙向的道路。 可能會被人事部門遺忘,也要提醒用人單位及時續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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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怎麼辦?
1、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簽訂的,應當按下列情形處理:
1)如果勞動者在同等條件下不續約,勞動關係將終止;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標準,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約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如果雇主不續簽合同,雇員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續簽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在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充分同意,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解除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續簽勞動合同與訂立勞動合同相同,應當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事項: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因工病或工傷,經確認已達到規定的殘疾等級,要求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在續簽勞動合同時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願續簽合同,但未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期限如何,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在合同即將續簽時通知員工續簽合同,如果公司拒絕與員工續簽合同,則員工每工作一年將支付乙個月的勞動報酬, 如果員工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協議,公司將給予一定數額的勞動補償,如果公司不通知員工續簽,則預設自動續簽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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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中國法律沒有規定合同自動終止; 2、合同期滿的,繼續履行的不自動終止; 3、合同期滿不續約或者繼續履行,合同不終止不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給勞動者, 按勞動者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有期限,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加期限的除外。 有期限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在期限屆滿時生效。 有期限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屆滿即告無效。
第五百五十條 梁景久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人權利的從屬權利應當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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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員工離職時不需要簽署辭職協議,但如果員工事先與公司有協議或公司要求。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辭職證明(勞動關係終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宴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交接完成時支付剩餘部分。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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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我需要終止合同協議嗎?
合同到期後無需終止合同,因為合同已經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合同失去意義,消滅。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來終止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宣告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義務。 這是債務人拒不履行,又稱對約,包括明示對約和默示對約。
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它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拒絕是非法的(無合法理由),債務人有履行能力。
3.其中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告後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這是債務人遲延履約。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向表述,如果履約期限在合同內容中不是特別重要,即使債務人在履約期限屆滿後履約,合同的目的也不會落空。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但債權人應向債務人發出履約提醒,並給予一定的履約寬限期。 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對於一些合同來說,履約期限是最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時履約,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這同樣適用於其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規定了某些特定合同的終止的特殊法定條件,則從這些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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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應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必須提前30天通知,這取決於當地勞動法律法規是否有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的律師提供以下答案:
1)合同期滿時,本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您不同意按原合同待遇續約或加重待遇的情形除外; >>>More
需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是不合法的。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相關法律終止。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