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不會續簽,也不會在通知後終止

發布 職場 2024-07-08
1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公司沒有說合同會終止,而你還在公司工作,並且有勞動關係,那麼可以看作是勞動合同的延續,但不自動續簽;

    2、合同期滿後,公司應及時與您續簽合同,超過乙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可以要求賠償;

    3、合同延續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卡、付款記錄等,所有能證明你還在公司工作的證據,包括願意作證的同事,也可以收集證人;

    4、如果合同延期後公司部門支付工資,可以憑上述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您目前的僱傭關係仍然受法律保護。

    原勞動合同已過期,但你還在公司工作,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不管你續不續,你都需要趕緊給公司,盡快給你乙個解釋。

    如果公司超過半年仍未簽訂合同,公司將支付您雙倍的工資,這可以算是一種補償。

    如果一年內仍未簽訂合同,則在法律上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長期僱傭合同,公司仍需支付雙倍罰款。

    建議您先與公司溝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合同期滿時,雙方應協商是否續約,如果公司不同意續約,將支付遣散費,如果員工不同意續約,則不予賠償。 首先,2年內沒有自動續費,可以主動要求公司續費。 如果暫時沒有續約,則適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即從9月1日起,您將獲得雙倍工資,無論您是否簽訂合同,您的工資都不能少。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合同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 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解除勞動合同、辦理交接手續,但繼續留用勞動者的,構成事實勞動關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因此,您可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續簽僱傭合同的請求,並要求公司支付兩倍的月薪,直到續簽合同為止。 您也可以以公司違法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根據您的實際工作年限向您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此外,無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您都應保證公司已依法按照您的工作年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安排了2008年的帶薪年假,否則應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首先,最好及時通知公司,盡可能達成協議,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其次,勞動合同是雙向合同,不是自動續簽的,如果你繼續執行**行為,而對方沒有反對,那麼對方已經預設了。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勞動合同簽訂一年以上的,視為無限期簽訂。

    如果您超過乙個月但不到一年沒有簽約,您將獲得兩倍的工資。

    沒有自動續訂之類的東西。

    您可以立即向人力資源部門發出警報,也可以忽略它。 但是,有必要保留您的考勤記錄、工資記錄和其他資訊,以防發生爭議、仲裁。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如果合同到期需要續簽,如果不續簽,如果有任何爭議,您只能吃虧。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續簽僱傭合同是一條雙向的道路。 可能會被人事部門遺忘,也要提醒用人單位及時續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1、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怎麼辦?

    1、勞動合同期滿後仍未簽訂的,應當按下列情形處理:

    1)如果勞動者在同等條件下不續約,勞動關係將終止;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標準,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續約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如果雇主不續簽合同,雇員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續簽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什麼?

    續簽勞動合同是指在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充分同意,企業與勞動者之間不解除勞動關係的,繼續履行原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續簽勞動合同與訂立勞動合同相同,應當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事項: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續簽勞動關係的,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依法續簽勞動合同。

    2、員工因工病或工傷,經確認已達到規定的殘疾等級,要求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簽合同。

    3、員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在續簽勞動合同時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與其續簽無限期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願續簽合同,但未辦理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簽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

    5、企業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時,無論期限如何,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綜上所述,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在合同即將續簽時通知員工續簽合同,如果公司拒絕與員工續簽合同,則員工每工作一年將支付乙個月的勞動報酬, 如果員工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協議,公司將給予一定數額的勞動補償,如果公司不通知員工續簽,則預設自動續簽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1、中國法律沒有規定合同自動終止; 2、合同期滿的,繼續履行的不自動終止; 3、合同期滿不續約或者繼續履行,合同不終止不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給勞動者, 按勞動者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有期限,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加期限的除外。 有期限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在期限屆滿時生效。 有期限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屆滿即告無效。

    第五百五十條 梁景久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人權利的從屬權利應當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員工離職時不需要簽署辭職協議,但如果員工事先與公司有協議或公司要求。但是,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辭職證明(勞動關係終止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宴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交接完成時支付剩餘部分。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合同到期後,我需要終止合同協議嗎?

    合同到期後無需終止合同,因為合同已經終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合同失去意義,消滅。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來終止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宣告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義務。 這是債務人拒不履行,又稱對約,包括明示對約和默示對約。

    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它要求債務人有過錯,拒絕是非法的(無合法理由),債務人有履行能力。

    3.其中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告後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這是債務人遲延履約。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向表述,如果履約期限在合同內容中不是特別重要,即使債務人在履約期限屆滿後履約,合同的目的也不會落空。 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但債權人應向債務人發出履約提醒,並給予一定的履約寬限期。 債務人在寬限期屆滿仍不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對於一些合同來說,履約期限是最重要的,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時履約,合同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這同樣適用於其他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違約行為。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法律規定了某些特定合同的終止的特殊法定條件,則從這些規定執行。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應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如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必須提前30天通知,這取決於當地勞動法律法規是否有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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