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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仲裁。 提倡 10 年零 10 個月後雙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與公司協商不,立即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二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第二天,期限為補充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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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但是,一般公司合同到期時不會留給您。 一般來說,註冊需要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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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到期後公司是否未續簽? 合同是否到期,公司是否續簽,均以雙方協商為依據,如果單位和員工均無離職意向,則應續簽。 如果裝置到期後未更新,則需要補償。
賠償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勞動者的月工資是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3倍**; 支付給他們的遣散費標準是雇員平均月薪的三倍;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 12 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期滿;根據上述規定,除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要求與勞動者按原條件或更優惠的條件續約,但勞動者未續約的除外,其他情形中,公司應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遣散費的數額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的經濟補償,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
其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絕對的義務簽訂合同,由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沒有選擇離職,因此應允許用人單位履行其職責,用人單位可以行使要求續約的權利,此時,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約, 這不僅是非法的,而且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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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
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合同。
您好,請問公司的合同是不是已經到期了,但是我還沒有主動續約,現在我要走了,說提前三個月說。
續簽需要我主動找公司,公司謹慎不續簽簽證才需要繳納法律責任? 大旺也找了公司的時限,他沒有主動找我,已經需要忍了。
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
不,公司不續約,可以隨時去。
經濟補償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給勞動者,每整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餘額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比如現在合同已經到期很久了,還沒要求我續簽,要是不是要提前三個月說?
如果你不需要它,你也可以去勞動仲裁。
好的,謝謝你。
願生活充實,沒有糾紛,遠離傷害。
如果以這種方式進行勞動仲裁,公司仍將支付工資。
續約不用自己提吧,還是這種公司需要主動和我們籤。
沒錯,這通常不算是固定工資,而是一種補償。
好吧,那就是工資和補償都必須支付。 公司一直拖延著辭職的時間,然後讓公司去問問法務部的朋友,說提前乙個月離職沒關係,但公司也跟專業律師倒閉了,所以不確定。
是的,沒有直接去的合同。
到了勞動仲裁的時候,如果公司說我沒有主動續約,會不會受到影響? 因為之前不懂,所以沒有主動告訴公司要籤續約合同。 公司沒有主動和我談這個問題。
好。 如果公司說我沒有主動續約,所以我沒有籤續約合同,勞動仲裁會影響嗎?
不,公司沒有續簽您的簽證。
公司需要有證據證明您沒有續簽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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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僱傭合同是指勞動者與雇主之間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合同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除前款規定的必要規定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 合同條款。
1、乙份完整的勞動合同必須有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6)勞動報社群爭吵並收取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勞動合同的事項。
2、勞動合同非必要條款:
除前款規定的必要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制度、商業秘密、補充保險、競業限制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 合同到期不續約並不違法。
2、如公司在合同期滿前乙個月未以書面通知方式續約,只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如下:按實際服務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 不到半年的乙個月工資。 >>>More
需要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