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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對單位最不利,不利因素在勞動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中詳細規定。
1、勞動者未簽訂合同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應支付工資的兩倍。
2、合同未簽訂超過一年的,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視為事實勞動關係,也受法律保護。 如果沒有合同,一切都會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進行。
反正糾紛多,是非多錯,企業在仲裁中肯定會遭受很大的損失。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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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中只規定了正常工作的基本工資,用人單位期望少付社保、病假工資或產假津貼等福利,績效工資公司可以把握多給少給的比例。 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業務或工作需要,確定用工的條件和方式,通過簽訂不同期限的不同型別的勞動合同來使用勞動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按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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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工人。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定。 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注:您應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崗位、時限、工時制度等主要條款; 其次,要避免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勞動者將處於不利地位。
一是增強員工的歸屬感。
對於服裝製造等行業來說,員工流失率較大,雖然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可以在短時間內規避僱傭風險,但從長遠來看,簽訂長期勞動合同或一方面讓員工有安全感,另一方面,新免職工重新選擇企業的後顧之憂, 使其對企業有更大的認同感,有利於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二是避免因未及時續費而引發糾紛。
由於人員流動率大,人員眾多,續簽勞動合同會消耗大量的人力資源精力,而因疏忽未能及時續約而引發的糾紛,將使企業遭受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損失。
第三,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立即終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責任相同。
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諸多風險,雖然定期勞動合同可以通過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來免除支付補償金,但仍有各種變數因素導致30天內發生糾紛。
因此,立即終止勞動合同,可以減少其他糾紛的風險,儘管損失了乙個月的賠償金,從這個意義上說,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無限期勞動合同更有利於企業,並且續簽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是商業秘密保護的構成要素之一。
不簽訂勞動合同更不利於商業秘密的保護。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單位必須對松間所謂的商業秘密採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或者簽訂特別保密協議,是商業秘密保密措施的表現形式之一。
如果不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將難以證明哪些是商業秘密,是否對其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採取了保密措施,從而可能不被認定為商業秘密。 這對企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此外,用人單位故意拖延勞動合同簽訂(包括勞動合同期滿後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致使工資損失、工傷、醫療等福利損失的,勞動者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 並應額外支付 25% 的補償金。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行政處罰等。
就員工而言,如果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勞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雇主來說,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受到處罰。 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More
如果您簽訂了勞動合同,您是正式員工,試用期和轉正期之間不會受到區別對待。 對於辭職,試用期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完成相關手續。 >>>More
如今,很多工人都有這樣的疑問,簽訂無限期合同有什麼好處? 1、對於勞動者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定。 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More
根據原勞動部1995年頒布的《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此時,學生和雇主可以簽訂實習協議,而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More
從廣義上講,以勞務為支付標的的合同,如合同合同、委託合同、保管合同和勞動合同。 可以定義為:勞動合同是一種以勞動為標的的合同,包括合同合同、基本建設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中間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