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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未到場”:
1)如果仲裁委員會有已送達公司的證明,無論公司如何說“未收到”,都只能視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仲裁委員會仍可缺席作出裁決。
2)關於送達:仲裁委員會應當以送達回執為證據,公告送達的,無論公司是否收到,均視為公告已送達,公告達到法定期限後;如果通過郵件交付,則回執上的日期被視為已交付。
2.“我擔心他第二次不來了,我該怎麼辦? 如果已經依法送達,公司說什麼與否都無所謂。 仲裁委員會未依法送達的,您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重新送達。
3. “可以做出缺席裁決嗎?” ”:
1)仲裁委員會已依法送達,公司仍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4.“裁決書發出後,對方當事人不簽字,能不能執行?” 未簽字不影響裁決書的效力,只要仲裁委員會依法送達裁決書,對方當事人在裁決書作出後不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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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仲裁法》第36條的規定,公司不得來。 但是,這並不影響裁決。
該獎項是由EMS傳送的,公司不可能不簽字。 對他來說,將裁決退回仲裁委員會並不容易嗎? 該單位還必須依靠裁決提交仲裁。 另外,我沒有看到判決的結果,我怎麼能拒絕。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開庭的,可以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退出開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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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不來,將直接通過仲裁決定。 等待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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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仲裁委員會已依法送達,公司仍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拒絕出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 如果公司確實沒有收到仲裁通知,則不能作出缺席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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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拒絕支付仲裁裁決金額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理執行的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限屆滿未起訴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和裁定書。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限屆滿未起訴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1、2012年7月至10月可要求雙倍工資;
2、可以申請繼續履行勞動關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要求賠償每1年2個月的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