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有哪些步驟,勞動仲裁有哪些步驟

發布 社會 2024-04-2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提交勞動仲裁申請**、仲裁裁決。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空缺的步驟是: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

    二、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出庭參加審理;

    四、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準備調解書; 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悔改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協議書、仲裁申請書及其副本;

    二、仲裁委員會受理申請,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三)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審理,雙方當事人應當出庭參加審理;

    四、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進行調解,作出裁決後,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準備調解文書; 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悔改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破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步驟:申請人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根據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驗收; 應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提交答辯書; 仲裁庭**。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一)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動仲裁的步驟是專門針對爭議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內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仲裁機構需要在收到仲裁申請後五天內作出是否受理仲裁請求的決定,如果受理, 需要發出受理通知書,然後需要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並在確定後將內容告知爭議各方。我將回答勞動仲裁的步驟是什麼的問題。

    1. 勞動仲裁的步驟是什麼?

    1.在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並提交仲裁申請書。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訴的決定;

    3.仲裁庭應當提前五日書面通知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事實調查、舉證和盤問、辯論、陳述。

    5.調解。 6.如果調解失敗,將作出判決。

    7、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請求書應包含以下細節: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位址、通訊位址和聯絡方式,用人單位的姓名、位址、通訊位址、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二)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位址。

    如果確實難以撰寫仲裁申請書,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書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出具回執。

    如果仲裁申請不規範,或者材料不完整,仲裁委員會應當當或者在五天內將所有需要補充和更正的材料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按要求補充、更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回執。

    2、勞動仲裁程式有哪些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規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並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

    (一)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的;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的;

    (四)屬於本會管轄範圍。

    仲裁機構收到勞動仲裁申請的,首先需要確定是否符合仲裁條件,如果符合,則需要出具受理回執,未受理的,需要駁回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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