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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加班加班、加班費不足市規定的一半) 補充: 第一篇:我說的加班是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時間,每個月除休息三天外,每天12小時。
您可以以此為由要求支付加班費並終止您的僱傭合同。
2、合同約定:工資與加班費有差額的,二期合同簽訂後七日內未提出書面申請的,視為無差額,不另行支付。 本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它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3、公司只向個人支付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大病保險。 根據勞動法,還有哪些其他型別的保險是強制性的?
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都是企業必須繳納的保險型別。
四、一年乙個月的報表是12月份的基本工資還是平均綜合工資?
是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我想終止合同,我可以獲得什麼樣的經濟補償?
乙個月的經濟補償,並補齊工資與加班工資之間的差額,並繳納相關保險。
希望能得到詳細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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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現行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勞動者無需賠償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1、公司維持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等)並續簽勞動合同,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
2、如公司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工車工資、待遇等)續簽勞動合同,且員工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
3、公司及一人或者雙方不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勞動者滿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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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附則:《老池燦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完成某項工作任務而終止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終止後**權是否喪失。
要了解勞動合同終止後**的權利是否喪失,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的終止,這意味著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無效,雙方不再履行。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時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受以下情形的約束:
1. 同樣的悔改期已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終止,但雙方依法續簽或者延長的除外;
2.合同目的已經達成。 在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完成後,或者其他任何型別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完成後,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 出現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 企業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後,終止企業勞動合同;
4. 當事人死亡。 當其中一名工人死亡時,合同終止; 如果其中一位雇主死亡,合同可能會終止,或者合同可能因繼承人繼承或第三方轉讓而繼續存在,具體取決於實際情況;
5.工人退休。 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工作能力,辦理退休手續後終止合同;
6.企業已不復存在。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者合併後,原企業不復存在,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合同終止後,**的權利也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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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甲與乙雙方勞動合同的終止、終止和續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應當出具乙方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乙方移送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移交作品時支付。
9、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10、勞動爭議解決及其他。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 今後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項違反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有乙份。
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受託人。
簽名或蓋章)。
簽約日期:YYYYYYYYYYYYYYYYYY
勞動合同續簽函。
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型別為定期合同,續簽合同的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簽合同。
終止。 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受託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型別為定期合同,續簽合同的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簽合同。
終止。 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受託人(簽字或蓋章)。
日期。 僱傭合同變更通知書。
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對本合同進行如下修改:
甲方(公章)和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受託人。
簽名或蓋章)。
日期。 使用說明。
1、本合同可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使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使用本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需經協商雙方協商約定的所有內容均應填入相應空白處。
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本人身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雙方協商後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第二十一條中規定。
4、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不能在本合同中填寫的,可以另行附上。
5、本合同應以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晰,簡明扼要,不得塗改。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有乙份,如交給乙方,甲方不得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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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稱為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就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沒有和員工達成協議,你就會被非法解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根據以上兩項,用人單位應向你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未提前 30 天通知您,則應根據第 40 條支付乙個月的通知費。
第五十條規定,補償金應當在交接時支付,第八十五條規定,不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應付金額的50%至100%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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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按 4 個月的工資計算。 如果公司被非法解雇,它可以要求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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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遣散費分為三種: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提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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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是對的; 2.如果當前職位被取消,而您不願意安排新的職位,那麼合同的終止就是您的問題,公司無法補償您。
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終止了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解雇了你),在哪種情況下,你應該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但不支付你,你可以申請1年內免費勞動仲裁,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聯絡我詳細諮詢: >>>More
你好! 用人單位的這份通知是勞動協議不續簽的通知,表明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後不會與您續簽合同,但會依法給予您賠償! >>>More
您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員工自己的選擇,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約或者不續約,看看不續約的原因是什麼,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