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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員工自己的選擇,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約或者不續約,看看不續約的原因是什麼,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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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23條,合同到期即為終止。 如果用人單位重新雇用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簽訂無限期合同。 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的,不存在經濟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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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您的案例將在合同結束時終止。 但是,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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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處理沒有問題,甲方可以要求公司與其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合同條件與以前相同,公司應與甲方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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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即告終止,但用人單位應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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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同不續簽,因勞動者有權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可以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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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故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事先通知勞動者自願辭職的單方面解除勞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通知終止合同(第39條),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前通知終止合同(第40條和第41條)。
您好:請稍等。
勞動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無效,當事人不再履行;
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後,在滿足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表示意思而將來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僅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發生時,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但是,它沒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的具體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故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勞動者事先通知勞動者自願辭職的單方面解除勞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和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通知終止合同(第39條),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前通知終止合同(第40條和第41條)。
這是完整的答案。
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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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終止或撤銷勞納動態合同的區別: 1.當事人做出不同的意向表達。
2、終止情況不同。 3、是否有必要履行法定程式的有區別。 4.計算補償的起點不同。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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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終止合同不是終止僱傭合同。 兩者的法定適用情形不同,如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依法開始領取養老金等,勞動合同終止; 2.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且勞動者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不得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二)職工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好! 用人單位的這份通知是勞動協議不續簽的通知,表明用人單位合同到期後不會與您續簽合同,但會依法給予您賠償! >>>More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終止:(一)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的;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的;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債務人的部分或全部債務,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 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More
在我看來,如果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你不會得到賠償,但如果你不這樣做,你會得到三年零九個月的工資差額的雙倍,以及四個月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失業保險金、社會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