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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爺子要告這個房子”,房子是你爺爺的,應該不是告權的問題,是要你搬出去嗎? 這應該是要求歸還財產的主張,他當然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其次,在這種情況下,它不能算作老年人的口頭遺囑。 就算是你祖母說的,也不能算作口頭遺囑,因為它不符合口頭遺囑的要求,不算數。
總而言之,就目前而言,你什麼也得不到,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善待老人,不要和他鬧翻,在很溫暖的時刻,當你獨自一人的時候,拿出乙份你列印的遺囑,讓老人簽字,等老人死後再拿出來, 而且基本上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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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先解決老人說的留給你的房子,誰是老人,是你爺爺還是你奶奶,還是你爺爺和你奶奶。
如果是你祖母說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等你祖母去世後,就可以分割遺產。 你爺爺和你祖母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在你祖母和你祖母之間分配,然後你繼承你祖母一半的房子所有權,或者你可以賣掉房子,你繼承一半的收益。 (遺囑繼承)。
如果是你爺爺說的。 現在這所房子仍然屬於你祖父。 他現在怎麼能隨時收回房子的所有權? 之前說過的話數不勝數。
如果是你爺爺和你奶奶的話,同上,還是不算數,你爺爺沒死,你還是可以收回房子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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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房子首先屬於你的祖父和祖母,雖然你的祖母已經去世,但這並不意味著房子屬於你的祖父。 如果你告上法庭,法院一般會按照繼承法來裁決,你祖母的份額應該是你爺爺的,五個孩子應該各有乙份,至於你爺爺說要把房子留給你,他只能把屬於他的那部分交給你, 但他無權處理五個孩子的遺產,除非他們同意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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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爺爺還在那所房子裡,是你爺爺的,還有什麼判決?
遺囑是一回事,說得委婉一點,是寫好的,只有在老人死後才能生效。
好好照顧你爺爺,你是長孫,房子很有可能留給你——老爺子一句話也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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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你爺爺的,對老爺子好一點也沒關係,爺爺能蓋的房子只有一棟。 爺爺是長輩,老人需要像小孩子一樣被哄,要包容你爺爺,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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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初長輩送給老闆的宅基地:
1)如果是長輩在世時贈送的,應視為父母送給長子的禮物。捐贈的宅基地已經過戶到老闆的名下,是老人的個人財產(其實不是宅基地的贈與,而是宅基地財產的贈與)。
2)長子贈予父母的宅基地:不影響長子繼承父母的其他遺產。
1) 我家鄉的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檢視宅基地使用證書以了解。
2)如果房屋仍登記在父母名下:家鄉的財產是父母的遺產,長子確實有權與其他子女一起繼承並要求平分。
3)如果房子已經過戶到其他子女的名下:家鄉的財產屬於其他子女,大兒子想分就不能分。
4)如果老人還活著,並且房屋登記在老人的名下:不涉及繼承。
如果其中一位老人去世,一半的財產歸在世的老人所有,剩下的一半由老人和其他孩子繼承,通常是平分的。
如果兩位長輩都已去世:財產仍歸老人名下,成為遺產,由長子和所有子女共同繼承。
3.“如何解決? 如果談判失敗,訴訟將由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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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首先要確認是否屬於繼承,如果不屬於,則根本不涉及繼承問題。
二是登記擬拆房屋名稱,確定安置補償人,由被安置補償人依法領取安置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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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種不清楚的情況:1、家鄉房產是否有權屬證明(不動產證、土地證或宅基地證等),權屬證登記的是誰? 2. 財產所有人是否在世; 3、如果是農村,拆遷村的補償方案是如何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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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定繼承法,三個兒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但在你提到的問題上,有兩個方面需要考慮。 首先,長老結婚時分配給他的宅基地是什麼名義,如果是禮物,那麼不會影響長大繼承家鄉三分之一的房產,如果是長輩為長老準備的新房子結婚, 那麼可以理解為老闆自己的房子,不過是他家鄉房產的一部分。如果老大想和兄弟倆分家產,那麼他之前留出的宅基地也應該算在繼承中。
其次,民法的一大原則是公安良俗原則,我認為你提到的情況應該根據當地的良俗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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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是遺傳的。 老闆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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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權利的屬性。 在你母親去世之前,你的三個兄弟姐妹只對屬於你母親的房子有合法的繼承資格,這只是一種類似的期待權,只有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才能繼承。
2.關於提前放棄繼承權的宣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但在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視為已接受繼承。 換言之,只有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和財產分割之前明確放棄繼承權時才有效。
事先或之後採取行動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弟弟在繼承未發生時所寫的保證是無效的。
3. 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第一種方式是簽訂免責協議,指定還款日期,同時表明如果到那時還不清,弟弟從母親那裡繼承的財產將退還,即使弟弟悔改,至少可以要求他還錢。 第二種方式是與母親協商,母親會立遺囑(公證),讓姐姐繼承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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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是父母和夫妻共同財產時。
首先,父親去世,只有一半的財產是繼承的,子女、配偶、父母可以繼承,你和你的母親一起分割一半的財產。 即使你哥哥放棄了遺產,遺產也只是房子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財產還是屬於你母親的。
其次,你母親還活著,你母親擁有的那部分財產沒有繼承,繼承人之間的協議毫無意義。
第三,基於上述情況,無論您如何撰寫協議(包括公證),都無法完全獲得產權。
除非你的母親將財產留給你,而你的兄弟放棄繼承權,否則你將獲得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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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弟弟出具的放棄繼承權的《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最好去公證處公證)。
2、但為了以後不惹麻煩,我加了一句話“就算弟弟以後有繼承房子的權利,也要把房子讓給姐姐。 “把理由也寫出來,你以後就有訴訟的證據了。 你拿的錢應該寫上“收據”,並與擔保人一起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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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是父親的遺產,但是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以妻子和子女共同享有房子一半繼承權。
2、妻子只能留下屬於兒子的財產份額,父親享有的房屋所有權的四分之三不是妻子的財產,這是不合理的。
3、兄弟姐妹三方可以簽訂協議,約定母親去世後,房子留給弟弟繼承,弟弟放棄換房繼承權,姐姐給弟弟錢,如果弟弟後悔,姐姐就需要退還姐姐的款。 繼承權可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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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做到,寫合同要公平,約定違約金,記住要公平,後者以後就很難打產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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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處房產是我父親建造的,阿姨有權利平分這兩處房產嗎? --房子是遺產,你姨媽有權要求分割,但不是平分。 應該考慮到您父親的貢獻和對老年人的更大贍養義務。
樓盤是族長年開發的,姑姑當時沒有提出分配,現在奇蹟是提出訴訟時效是不是已經過了? --因為是財產繼承和分居糾紛,根據你提到的案件事實,訴訟時效還沒有屆滿。
兩處房產都沒有房產證,如果我阿姨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立案沒有大問題。
要清楚是城市私有房產還是出租公有房屋,即上述兩處房產在拆遷前均未有產權證。 由你父親出資重建的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你的父母,財產的補償屬於你的家人,而不是你祖母的遺產。
1.如果您的祖父母留下遺產,其他繼承人有權要求分割。
2、但怎麼分割,就看你爺爺奶奶還剩下什麼了,根據你上述情況,涉案財產中應該有你父親的財產,分割時會扣除。
3.父親已經履行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地分擔更多。
4、您只能對上述案件進行初步分析,如何處理取決於具體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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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平公尺的大房子,20萬元的分紅,這些都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芷離婚的時候,就是半個道。
80平公尺版的老房子是A父母留下的遺產,妻子沒有權利。 B舅舅的車,如果A和B已經登記,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登記,就是B的財產。
現在在新婚法中,甲方可以證明新房是自己支付的首付,那麼他只需要在後期給乙錢共同償還貸款(如果乙證明他也還了房貸),房子就不能分割了!
這20萬分紅是在甲乙的婚姻中產生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具體來說,我有點生疏,而且我忘記了很多,所以我需要你諮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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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協議是你父親寫的,可以看作是乙份自寫的遺囑,你父親的遺產由他的妻子和孩子繼承,並無不妥。
你的母親可以拒絕向你叔叔提出的要求。
2.如果不確定協議是由您自己的父親和其他人**撰寫的,則必須滿足書記員遺囑的要求才能有效:兩個或兩個以上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作為證人,其中一人代表您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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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父親沒有留下另乙份遺囑,那麼與你叔叔的這份協議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遺囑。 就算去法院打官司,也可以盡量依靠遺囑,這樣遺囑成立,分配上就不會有糾紛。 另外,你的父親和你母親在婚姻期間買了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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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家關係很好,所以爺爺奶奶已經去世多年了,也沒提過遺產分配的問題,本來是姑姑在父親去世的時候提出來的,但考慮到姑姑家的弟弟乙個人在沈家,沒有住處, 於是就答應讓他暫時住下去,沒想到舅舅會做這種事,想想都難過!關於“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在這個問題上,如何界定我是否“應該知道”,我怕打官司,也拿不出證據。
問題又複雜了,我在網上找到了關於“房改”的規定,同住戶也可以參與房改,購買自己居住的公房。 由於我叔叔的兒子和我爺爺奶奶在同乙個地方,不用經過繼承公證就可以輕鬆完成購買手續,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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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同意談判,你可以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那麼房子就屬於你了。 法院將準備乙份民事調解檔案。 它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上訴。
2.如果案件一般通過調解結案,則結果是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一般都會在法庭上出來。 在判決的情況下,敗訴方按比例承擔訴訟費用。 由於原告在立案時已經提前支付了費用,因此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執行時單獨支付。
如果案件通過調解或判決結案,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可以採用調解或判決辦理移送手續,有經濟賠償的,法院可以申請執行。
詳情請聯絡**或QQ。
北京婚姻家庭,劉達賴律師。
接受遺贈的訴訟時效是在知道已收到遺贈後兩個月內接受或放棄遺贈的表示。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兩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More
1.“複雜的繼承訴訟”:這個訴訟一點也不複雜。 該房產是甲、乙的繼承,在甲、乙死亡且無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適用法定繼承處理,甲、乙、丙、丁四個子女共同繼承,各得四分之一,法院判決合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