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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訂立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人壽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支付保險金的必要條件。 因此,應特別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特別是防止不懷好意的投保人以欺詐手段獲得保險金。
但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未成年子女為父母投保後生命安全受到危害,中國保監會早在99年就下發了保建發[1999]043號文,明確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死亡保險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
事實上,SDJSN001的擔憂是有道理的,可能會發生道德風險,尤其是在假設的血緣未成年子女和殘疾或智力殘疾的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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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未成年人死亡的最高保險金額為50,000。
此外,保險合同中還有乙個免責條款,內容如下:
若受保人因下列情況之一身故,我們概不負責支付身故賠償:
1)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所以,你上面說的,“如果父母故意殺孩子騙保險,難道就沒有這種可能嗎? ”
不可能說人命不被調查,保險公司特別擅長調查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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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判刑的罪行太多了,但仍然有人犯了這些罪行。 父母保險欺詐不是保險法調整的物件,它是由刑法規範的。
《保險法》只對保險關係作了規定,所以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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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 乙個孩子的最高死亡賠付只有5w,誰的孩子只值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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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人壽保險金額是有限制的。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是50,000。
5萬塊錢就能做這個,還沒被發現(你有一定的智商)如果你真的有一定智商的人,5萬塊錢就可以做這個...... 我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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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保險金額的批准,以死亡為支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無效。
根據以死亡為條件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一般來說,死亡保險合同涵蓋被保險人因外部因素造成的死亡,例如因疾病或意外死亡。 如果被保險人故意結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殺,則情況並非如此。
在以死亡為保險金支付條件的保險合同中發生自殺事件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支付責任。 同時,《保險法》本著公平原則,規定鉛帶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的現金價值。 在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支付保險金的合同中,被保險人自合同訂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或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的支付責任, 除非被保險人在自殺時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不承擔按照前款規定支付保險金的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延伸資訊:根據以死亡為保險金支付條件的合同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十四條修改了以死亡為保險金支付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和保險金額批准,合同無效。 根據以死亡為條件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壽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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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法》第四十三條是保險人的免責條款; 2.投保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當然可以免除保險費; 3.
是保險人最有效的保障,振紅皮也是投保人防範道德風險的屏障; 4.投保人故意造成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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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保險金支付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2.情節複雜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在三十日內進行評估; 3.
對負有保險責任的,應當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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