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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問題涉及兩個方面,產權和債權。 簽訂買賣房屋合同是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轉讓房屋所有權是產權行為。 王某生前簽了合同,但沒有按照合同履行,屬於違約,但該財產屬於不動產,需要登記後方可發生所有權變更。
王某死後,房子還在他名下,當然還是他的財產,但此時,丁某無權要求小王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合同是相對的。 小王在繼承了父親的房產權後,當然可以要求丁某把房子還給,但他也繼承了20萬元的債務作為購房價款。 因此,丁某只能要求小王退還房款,並給一些裝修補償。
所以我選擇了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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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首先,不值得反駁的是,雖然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只有在登記後才能轉讓,但王某和丁某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丁某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王某也應履行其義務,即辦理產權登記。
二是c,小王作為王某的繼承人,不僅要繼承其財產,還要繼承其繼承範圍內的義務,當然也包括丁某的轉讓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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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賣給丙,交割方式為占有。 自雙方約定之時起,產權變更為C。 隨後,甲再次出售木冉時,屬於未經授權的處分行為,除非甲同意,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乙無法獲得該物的所有權。
2. 甲與丙已訂立銷售合同並已履行。 如果甲沒有在到期時歸還物品,丙可以根據甲的所有權向甲主張權利,而不是合同主張。
3、甲、丁雙方也建立了純潔的銷售合同關係,但履約存在瑕疵。 D可以要求甲根據合同索賠履行其合同義務。 但是,他們不享有該物的對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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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權變更的原因是繼承和銷售合同,法律事實是事件(乙的死亡)和民事法律行為(銷售和銷售)。
2 甲與丙、甲與丙之間的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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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的小提琴所討論的顫抖權的法律事實是通過繼承獲得所有權; 2、甲將A小提琴出售給丙是買賣合同中的法律事實,丙從漢東取得甲的小提琴所有權,取得所有權的時間為3月1日,丙以占有修改的形式取得甲小提琴的所有權,甲繼續使用甲的小提琴構成借用合同關係的法律事實, 和 3.甲於3月3日憑一己私意向甲出售甲小提琴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的民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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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銷售合同,通過修改占有進行交付。 2.甲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為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為虛宴,祥嬋C無權處分,丁某善意取得,甲茶神與D無權要求退還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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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個問題應該選擇d項,《合同法》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在買賣合同中書面約定保留所有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並且應允許當事人按照合同法領域的自主精神進行口頭約定, 所以 D 項是錯誤的。
根據《合同法》第140條的規定,合同成立並生效時,視為出賣人B公司已履行交貨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34條的規定,在A廠支付價款之前,裝置的所有權仍歸B公司所有,因此B項正確;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c項是正確的; 標的物的損壞或滅失風險由賣方在標的物交付前承擔,由買方在交付後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鍵入蝗蟲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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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動產的抵押,共有人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股份共有,即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份額來抑制滲透,如果是這樣的話,這種合同就沒有問題了,因為共有人中的共有人可以在其共同份額內處置財產, 如果是共有,那就麻煩了,因為在共有的情況下,財產的處置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和簽字,否則合同無效。
但是,如果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即有理由相信行為人在處理不動產時是合理的,或者不知道該不動產還有其他共有人的,則善意的第三人不能成為目標,但如果是惡意的第三人, 也就是說,知道情況並簽訂合同,它不受保護。對於房地產交易中心,如果合同的簽訂在整個合同過程中無效,則應承擔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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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房屋產權的變更需要登記登記,當你籤了預售合同時,你本來可以登記預售的,但現在因為房子已經登記在建築公司名下,你對房子所有權的主張就不成立了。
但是,您可以根據預售合同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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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有100萬的房產,你有A銀行的40萬元抵押貸款,你也可以將房產抵押給B銀行,所有抵押貸款總額不得超過100萬,這意味著同一房產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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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雖然房屋已經出租,但當時仍可抵押轉讓,但不能面對租賃合同,即使房屋抵押出售,承租人仍可繼續出租, 2.沒有法律依據,根據“買賣不毀約”的原則,無論甲、丙無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乙仍可繼續租至三年屆滿!
首先,我不知道他會幫你上大學還是上語言學校。 其實我不認為這個人是在騙你,頂多是幫你上語言學校,他最多會給你一點回扣。 如果他借錢讓你上大學,這意味著他也相信你。 >>>More
聽你這麼說,我覺得你們倆的思想很成熟,一切都很開放,現在你們之間的情誼可能很純潔,為了讓你們的情情更加純潔,我建議你送她一件玉飾給她,這很有特別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