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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憲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我同意房東的觀點,我不認為行政機關可以干涉司法機關的行為,從法律規定的字面意思來看,司法機關對產生司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對上級司法機關負責(檢察機關上下是領導關係, 下級負責市)行政機關無權干涉司法機關的行為(我指的是司法行為,如果檢察機關要申請土地建家庭樓,那麼就是行政相對方,當然與行政機關有關)。
從我國國家權力分配的格局來看,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司法機關都是由人大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當然都受黨的領導,所以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理論上是同一層次的。 不存在誰領導誰的問題。
但是,由於中國的司法傳統,從唐朝開始,我國的司法機關就比行政機關低半級,從唐朝著名的“三司”制度可以看出:當時,刑事部門是最高司法機關,但每次有大案子, 常由大理思清和刑部石郎、於石忠成審理(注意,刑部派來副職,主職是刑部尚書,另外兩個機關都是主職)。
按照我國目前的權力結構,中國司法機關的負責人也比地方行政首長低半級(例如,乙個設區的市的中級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都是副廳級[副市級],而地方市長是廳級)。
這就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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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不能干涉,如果你犯了錯誤,事後就不對了。
即使是同一制度的上級司法機關,也僅限於“干涉”下級司法機關,如法院享有獨立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或單位的干涉,甚至不受上級法院的干涉。 但是,必要的糾正程式是必要的,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乙個注重實質正義的國家。 因此,有二審,並有無時限的再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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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的,因為標題是合法干預司法機關的非法行為。 既然是合法的,就應該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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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對該機構來說是乙個很大的問題,檢察官辦公室可以進行干預,除非它是正常的,沒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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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法律。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在這裡,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干涉是指不受主觀干涉,即不影響法官的言論自由和自由裁量權。
司法獨立是指法律的行使不受任何因素的限制,如社會觀念和社會條件。 司法獨立之所以成為衡量社會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標,是因為司法獨立程度高,反映出程式化的運作不容易被打亂,簡單來說,國家政策的實施從第一到地方都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改變, 這反映了乙個國家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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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行政訴訟法法律法規的;
2、法學學者普遍認為,司法獨立是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我國司法改革的實踐表明,行政干預司法最為廣泛、最深刻,對司法公正造成的危害也最大。 按照現代法治的要求,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在內的各類國家權力的運作,都應納入終審司法審查的範圍。 在乙個法治國家,法院在緩和和調整社會關係的過程中發揮著核心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同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然而,由於傳統政治制度的影響,中國法院遠未確立其應有的權威。 不僅如此,行政機關還通過財政、人事、人事等行政管理手段干預和限制法院行使司法權,使我國法院處於相當邊緣的境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批准行政許可的決定時,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送達行政許可,或者加貼標籤或者加貼檢查。 測試或檢疫封條。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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