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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自首:1犯罪後自願報案,雖未表明是犯罪人,但不逃離現場,接受司法機關訊問供認犯罪的; 2.
明知他人已報案但在現場等候,逮捕時無抗拒逮捕,並供認犯罪事實; 3.司法機關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在一般調查、訊問中仍自願供認不諱的; 4.對具體違法行為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自願向執法機關供認尚未掌握的犯罪行為; 5.
其他符合立法原意,應視為自願自首的情形。
我不知道你的情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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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後自願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罪行的行為。 “自願投案”是指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但未訊問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自願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首。
按照你說的,如果司法機關有犯罪證據,但尚未訊問,未被強制措施,則自願自首,如實供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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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投降有兩個條件:
一是時間; 二是方式和動機。
時間。 它可以是在發現犯罪事實之前,也可以是在發現犯罪事實之後。 換言之,在被司法機關直接逮捕或傳喚之前,可以算在內。
方式和動機。 罪犯出於真誠的悔恨而自願自首。 當然,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只要不被公安機關逮捕、被群眾圍困、走投無路、被司法機關傳喚、被強制繩之以法,幾乎都可以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因此,自願投案自首與司法機關是否有犯罪證據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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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公安機關經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完整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就證明犯罪事實的有關證據要求提出補充偵查意見,並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補充偵查。 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自行進行調查。
公安機關審查發現犯罪嫌疑案件移送()的,可以證明存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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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材料不完整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證明存在犯罪。
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進行審查,發現移送案件的材料不完整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就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請求提出補充調查意見,並要求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補充偵查。 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自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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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其他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的,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願投案情形,但如實供述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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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罪行,就是自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立功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的,是自願投案的。
(一)“自願投案”,是指在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或者司法機關未查明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自首; 或者發現犯罪嫌疑人尚未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自首的; 犯罪嫌疑人因疾病、受傷或者為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自首,或者先信、電訊投案的; 犯罪行為未經司法機關發現,但因相貌可疑,經有關組織、司法機關訊問、教育後,才自願供認犯罪的; 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悔改,自願投案自首; 經調查發現已經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自首,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應當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不是犯罪嫌疑人主動的,而是在親友的勸說或者陪同下; 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屬、親友自願報案,送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願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僅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向比克知曉的同案犯供述,主犯應當供述自己知悉的同一案件中其他共同犯罪的事實,方可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後又反悔的,不能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能夠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願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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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案的,是自願投案的。
1.立功與自首和懺悔的區別。
立功與自首和懺悔的區別:
1.自願投案,是指犯罪人再次犯罪並如實供認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
2、供述是指犯罪分子被動回歸案件後,如實供述自己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事實。
自願自首制度一般包括一般自願自首和特別自首。 普通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後自願自首,並如實供述行為,特別自首是指正在服刑並已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實供述自己尚未為司法機關所知的其他罪行的行為。
2. 自願自首的要素是什麼?
自願自首的兩個要素包括自願自首和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 自首是男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自首後不如實供認不構成自願自首。 就時間而言,投降是第一位的,投降是後來的。
犯罪後自願投案並如實供認罪行的,視為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情節輕的,可以免予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早期被指控孝順或者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上述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3.自願投案的條件。
自願投案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犯罪後自首的;
2.如實供認罪行;
3.它必須接受審查和起訴。
自願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因此,自願自首可分為一般自願自首和準自願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罪行的,自願投案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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