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級勞動部門作出的決定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

發布 社會 2024-06-1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正如你所說,仲裁委員會已經做出了不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決定(我們在這裡不是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是決定)。

    您應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或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基層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因為您已經被仲裁了。

    無論仲裁結果如何,只要您是偏袒的,您都可以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除了第一次裁決的終局性! )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勞動部門作出的決定屬於行政管理範圍。 勞動主管部門對行政決定不服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勞動主管部門上級或者同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相對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作出決定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需復議。 提起訴訟後,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法》規定: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一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悉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天。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導致法定申請期限延遲的,申請期限自障礙物被清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是申請人。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拒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1、違反《勞動法》規定,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的強制性和強制性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15日訴訟時效已屆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工作條件不明確的,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一)下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退休後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討養老金、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等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1、違反《勞動法》規定,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要、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15日訴訟時效已屆滿。 3、原告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被起訴法院的管轄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和工作條件不明確的,發生糾紛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 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工作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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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回答2024-06-11

不能說得很嚴厲,這是一種鍛鍊。

3個回答2024-06-11

然後,文筆流暢生動。

7個回答2024-06-11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工傷認定管轄範圍: >>>More

9個回答2024-06-11

法律分析: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More

11個回答2024-06-11

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提前私下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進行調解; 上述組織不調解或者一方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爭議事項屬於監察部門管轄範圍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