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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開除有無補償,分為3種情形:
1.非法終止。 如果雇主無故解雇你,應向你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2個月的工資;
2. 合法終止。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n;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無需提前乙個月通知,應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俗稱n+1;
3. 法定終止不予賠償。 如您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且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向您支付賠償金或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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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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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滿足上述情形,則單位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小組答案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用人單位需要賠償24個月或48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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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勞動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月工資是指雇員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還向工人支付了 20 個月的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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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不依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多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通過對《勞動合同法》的詳細解讀,我們知道勞動合同的終止在法律上是需要賠償的,具體的賠償和要求會在終止條款和合同中說明。
當然,合同期滿時可以申請失業,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原因欄要寫上合同期滿。 否則,它無法完成。 一年的保險金支付後,可以再領取三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長達 24 個月。
1、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 12 種情況: >>>More
新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只要兩個單位之間沒有異議,現行勞動法規不禁止建立雙重勞動關係,但與原單位的合同尚未解除,新單位發生工傷事故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和社保函2004年第256號),新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考核,並按規定共同承擔工傷保險費用與工傷保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