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乙個奇怪的問題,因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具有獨立主張的第三方。 你想問是原告需要證明還是被告需要證明? 因為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法律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舉證責任的分配將與舉證主體不能舉證時產生不利後果的訴訟利益的分配有關。
例如,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要起訴被告,原告必須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證明原告主張的主張具有真實的法律理由和遭受損害的具體情況。 因此,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生產的產品---與原告的發明相吻合,未經原告授權,以及被告因原告侵權而遭受的損失。 此時,法院將把原告的訴訟在手,此時,根據法律對被告舉證責任的特別規定,被告對其生產的產品與原告的發明不一致負責。
否則,將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後果。
選項B是法律規定的動物傷害的特殊侵權案件。 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訴訟時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損害是由被告的品種造成的,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並有損害結果的具體情況。 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原告的傷害與原告的過錯或第三者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否則原告必須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後果,原告勝訴。
選項C為普通儲存合同訴訟,訴訟中的原告要主張被告違約,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的行為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並導致被告蒙受損失。 被告只能證明其違約是由於原告的過錯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此時,舉證責任仍需承擔。
選項D是特殊侵權行為中的產品侵權案件,此時,原告仍需承擔證明損害與被告產品缺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被告承擔的舉證責任是證明損害是由原告的故意和過失造成的, 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如果有法律豁免,證據成立的可以免除。
因此,這個問題基本上沒有正確的答案,因為在這兩種訴訟中,都需要被法律賦予一定的舉證責任來支援自己的主張。 因為選項C比較特殊,是普通的官司,所以,,,不知道怎麼問,如果但最終的答案只能是它。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當事人無需證明以下事實
a) 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定律和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規則可以推斷出的其他事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
(五)經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
6)經有效公證檔案證明的事實。
除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項外,當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證據。
-
在一般侵權案件中,將律師費納入賠償範圍大多不支援,但在商標、專利保護案件中,可以酌情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
法院已經作出判決,被執行人不主動執行的,必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不強制執行的,可以向法院紀檢部門、人大、政法委、檢察院投訴。
也可以在半年後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
試題分析:執法機關依法調查、披露當事人相關資訊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屬於強制調查行為,具有法律合法性。 因此,這個問題是正確的。
-
私法bai,而不是公法。
法,du一般是指規範私權關係,保護私利的法律,如民法。
能力、商法等 它也可以理解為一項私人法規。
司法又稱法律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專門運用法律辦案的專門活動。 正義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對於實現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義。
-
司法是指對法律實施的監督,私法是根據涉及一定內容的利益對法律進行分類,通常法律分為兩大類,公法和私法,公法就像人組織法、法院組織法、選舉法、警察法等,涉及國家機關, 私法是調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如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
-
私法不是乙個法律術語,應該意味著它自己的方法。
-
這不被認為是過度防禦。 首先,我們要看乙個前提,正當防衛必須針對違法侵權,你是在打架,沒有被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你沒有防衛的前提。 其次,你的退出行為是一種本能反應,它沒有傷害的意圖,也不是故意傷害的行為。
第三,你是出於善意還是惡意而拉扯框架? 善意是無害的。 民事侵權行為的範圍可以由民法來調整。
-
從領導的心情來看,警察可以愚弄誰承認責任,誰就承認責任。
這是隱性面試的缺點之一! 在隱性採訪中侵犯私隱的情況屢見不鮮。 這種第三方違反公德,在法律上是非法的,所以基本沒有問題。 >>>More
不可以,監控**屬於證據型別中的視聽資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將真實合法的視聽資料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即使是在法庭上,證據也只能作為法庭案件中定罪的參考資料,而不是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