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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以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投入的精力。
第三,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機關更好地利用現有的執法資源。 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糾紛,對主要從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且金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在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中,侵權情節一般較輕,後果不嚴重,可以免除行政處罰,即可以免除行政責任。
第三,侵權行為查處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權,協商解決是指權利人因未對權利造成損害或危害後果不嚴重而已經放棄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除商標註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主管部門不會主動要求當事人協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 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的,可以給予當事人一定的時間自行協商,逾期未提供已通過協商解決的證據的,宜作為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商標權人投訴的,視為工商主管部門放棄談判或談判失敗,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解。
3、應案件當事人請求,在對案件作出行政決定前,已經提起商標糾紛的工商主管部門,與案件當事人約定協商解決的,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不損害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工商主管部門可以應案件當事人的請求撤回(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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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被侵權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商標侵權糾紛有行政途徑,也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
1. 行政解決方案。
(一)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發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商標侵權案件後,應當通過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根據侵權人違法行為的事實和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罰。
2. 訴訟解決。
1)管轄權。商標侵權案件可以由侵權發生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此,被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侵權發生地或者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同時,由於商標侵權案件的複雜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人民法院對一般商標侵權案件,應當採取民事處分的方式辦理。基於被侵權方行使的禁令、損害賠償、恢復原狀和恢復信譽的權利的判決。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註冊商標專用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協商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時,發現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和銷毀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或者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侵權商品和工具,違法經營額超過5萬元的, 可以處違法營業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營業額或者違法營業額低於5萬元的,可以處25萬元以下罰款。 五年內有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銷售不明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該人合法取得的,並說明供應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後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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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法所列商標專用權存在侵犯,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協商解決。
2.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進行;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發現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的工具,偽造註冊商標標識; 並可能處以罰款。
(四)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人未提起訴訟,逾期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調解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商標法》規定,任何行為均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四)擅自偽造、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註冊商標,並將帶有被替換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或者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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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商標侵權糾紛。
決策由系統做出。
法律依據]根據《商標法》第二條的規定,全國商標註冊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商標註冊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成立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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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民事糾紛的解決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通過民事訴訟自由協商解決,而商標糾紛的解決不能自由協商解決,必須先經過行政程式,即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決。
商標申請委員會對裁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通過行政訴訟程式解決,即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以後註冊商標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你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商標侵權賠償問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金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期間因侵權而遭受的損失, 包括被侵權方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More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這一點其實很容易理解,就是把概念和非常相似的商標混為一談,會對商品的品牌產生影響,自然會損害商業鉛配套標準的註冊人的權益。 >>>More
根據我國《商標宴席法》的規定,侵權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看出,解決商標侵權糾紛有行政途徑,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司法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