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未經當事人許可拍攝是否違法?

發布 社會 2024-03-0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這是隱性面試的缺點之一! 在隱性採訪中侵犯私隱的情況屢見不鮮。 這種第三方違反公德,在法律上是非法的,所以基本沒有問題。

    但是,如果當事人比較認真,他們不一定會在法庭上贏得訴訟。 畢竟,家庭糾紛屬於私隱權,沒有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 而電視台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如今,沒有新聞法這樣的專門法律,民法及其一些規定上還零散一些規定,這種偷偷採訪很難糾正。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只要不涉及當事人的私隱權,攝影師的拍攝就不違法,記者有權報道新聞,只要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即可。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如果工作需要,則不違法。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公眾有權拒絕被記者拍攝。 但是,一旦公眾中有人是事件的肇事者,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就會有人被要求開槍,不能隨意拒絕被記者拍攝。

    法律依據:《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 以真相為新聞生命,努力走一線和現場採訪核實,堅持深入調查研究,使報道真實、準確、全面、客觀。

    1.通過合法渠道和方式獲取新聞素材,認真核實新聞資訊**,確保新聞元素和情節準確無誤; 2.依事陳述事實,不誇大、淡化、歪曲事實,不操縱採訪物件,禁止捏造、捏造新聞,刊登以記者真實姓名署名的新聞報道; 3.

    其他**報道的摘錄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得發表、播出違反科學精神、道德和生活常識的內容; 4.如果發布虛假舉報,要勇於承擔責任,及時糾正和道歉,消除負面影響; 5.堅持線上線下“乙個標準、一把尺子、一條底線”,統一指導要求、管理要求。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記者不得隨便採訪、拍攝他人,採訪前需出示記者證並徵得對方同意。

    法律依據: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從事新聞採訪工作的新聞採集、編輯人員必須持有記者證,並在新聞採訪中主動向被採訪者出示。 尚未領取記者證的新聞機構編輯人員,必須在持有新聞機構記者證的記者指導下開展新聞報道工作,不得單獨從事新聞採訪活動。

    第三條 被採訪者和公眾有權監督記者的新聞採訪活動,可以通過“全國記者證管理核驗網路系統”等渠道核實記者證、核實身份、舉報記者違法行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當事人要求記者刪除可能即將出現的鏡頭,從個人道德的角度來看是合理的。 但要注意方法、手段和原因。

    在工作方面,拍攝只是為了自己的報道,所以有拍攝的空間。 當有很大的迴旋餘地時,當事人要求刪除,重拍是一件大事; 當你沒有多少迴旋餘地時,玩馬賽克是件好事。 記者有責任記錄事件的真相,當然也有責任保證被拍攝者的私隱。

    這與肖像權無關。

    1.肖像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因此,無論是否被要求或發現,個人攝影師都擁有所拍攝肖像作品的版權。

    2.路人的肖像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

    因此,路人有權為自己畫像。

    3.街頭肖像作品中的權利衝突。

    在街頭攝影創作的肖像作品中,其實有三項權利。 第乙個是攝影師的版權,第二個是路人的肖像權,第三個是肖像作品所有者的所有權。 從標題來看,肖像的所有權屬於攝影師個人。

    一般認為,攝影師的著作權和所有權的行使應服從於路人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將公民肖像用於商業目的”。 此類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展覽、出版、複製、銷售。

    無論是否用於商業目的,只要當事人不允許,在公共場所拍攝他人,公開傳播**、**等影象資料,就已經侵犯了他人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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