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案例研究問題! 急需!

發布 教育 2024-06-24
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2003年7月,上海奧傑健身房與廣州健身器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規定:“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仲裁機構仲裁“ 2003年9月,雙方發生糾紛,奧捷健身房向所在地上海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健身器材公司拒絕答覆。

    同年11月,經協商,雙方重新簽訂仲裁協議,約定將合同糾紛提交健身器材公司所在地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裝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經審理,法院裁定被告健身器材公司敗訴,被告不服,理由是雙方事先達成仲裁協議,法院判決無效。

    問題:1)銷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請解釋原因。

    原買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因仲裁機構未明確約定而無效。

    2)爭議發生後,雙方簽署的協議是否有效,為什麼?

    爭議發生後雙方簽訂的仲裁協議有效。

    《仲裁法》第18條。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未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 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是否正確,為什麼?

    如果法院不應該受理此案,而法院確實受理了案件,而被告沒有提出異議,那麼法院繼續進行是正確的。

    《仲裁法》第26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宣告存在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後第一次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對方當事人在第一次審理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4)被告健身器材公司的上訴理由是否正確,為什麼?

    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六條的上述規定,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

    國內仲裁是指由不具有涉外要素的國內仲裁機構對境內民商事糾紛進行仲裁。 即一國仲裁機構根據一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本國境內的爭議而進行的仲裁。 涉外仲裁是指涉及外國或者外國管轄範圍的民商事糾紛仲裁,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涉外經濟、交通、海事事務中發生的民商事糾紛的仲裁。

    對於涉外仲裁,我國《仲裁法》作了特別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布後,所有仲裁機構均可按照有關空棚業主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案件,改變了以往設立涉外仲裁機構的做法。

    2)機構和臨時仲裁。

    機構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約定的常設仲裁機構,並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臨時仲裁是指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由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對爭議進行仲裁。 根據我國法律,仲裁是機構仲裁。

    3)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當事人授權的基礎上,仲裁庭不依賴嚴格的法律規範,而是依靠它認為公平的標準。 這種公平的標準包括自然正義原則、商業慣例、公平和善良的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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