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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必須首先有甲乙雙方,即受合同約束的雙方,並且名稱必須明確,合同條款列明,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才能生效,當然前提是不能有違反公序良俗、違法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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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存在以下問題,建議修改和完善。
1、“樣品布”不清楚,是“大托盤”還是買方確認的其他材料,對哪一方保管“樣品布”是不祥之兆。
2、標的物單價不明確,如何計算實際成交價格?
3、標的不明確,標的的類別和規格不明確。
4、標的物的交貨方式不明確,是供貨人發貨還是買方提貨,可能由供方根據條款內容委託。
5.交貨日期不明確,“約7天”是乙個模糊的概念,左邊多少天,右邊多少天,誰說了算?
6、關於有效期的約定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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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很清楚,沒關係。
如果有更多的付款期限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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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的主要條款,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依法訂立的銷售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且未約定付款期限,供方在履行合同供貨義務後,可隨時向買方要求付款, 但必須給予買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數量不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確定,不能確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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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宗恆法律網-福建明世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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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法屬於民法的分支,那麼它的作用也具有民法的羨慕屬性,調整社會人身和財產關係,主要是保證合同的正常執行,劃定合同的範圍,使合同在權利上保持平等而不磨平義務, 並且不危害社會的其他利益,契約本身存在於自我控制的意識中,契約法就是要為你的意識自我控制劃定底線,同時保護契約的正常運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關於報批等義務履行的條款的效力和相關條款的效力。 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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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試用期違法,條款無效,崗位不固定,服從單位分配屬於霸主條款,不符合規定。
《勞動法》第21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正常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而合同期限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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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比如在購買商品或服務時,雙方都需要談判並簽訂相關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更好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那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讓我們來看看。
一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承諾合同,當雙方達成協議時,合同即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對於實際合同,當事人交付標的物的時間是合同生效的時間,具有法律效力。
在正式合同的情況下,合同在滿足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求時生效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經雙方協議達成的合同。 簡單來說,就是你我願意,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定下來,解釋清楚,說清楚,然後我們達成明確協議的事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叫做合同。
一般來說,合同和協議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除非由於某些條件而無效或無效。 例如,如果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 7 歲的兒童,則此類合同無效。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固定和加強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則不需要特別公證。 合同或協議的兩份副本通常就足夠了。 合同各方各持有乙份副本,如果有第三份副本,則很可能交給證人或第三方,這一功能也是為了加強合同或協議的效力,這是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通常只是在名稱和名稱上有所不同。 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和形式,該合同或協議是有效的。
第三審查合同內容的要點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履行合同的權利和能力;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制度的規定; 雙方的意圖是否真實和一致; 權利和義務是否平等; 簽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
3.合同的可行性。
包括:當事人特別是對方當事人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垂直岩石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合同不正常履行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以上就是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慎重,一旦簽訂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執行,一旦出現違約, 您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您仍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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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看一下合同條款(**不清楚) 合同條款沒有明顯問題,都是常規的勞動合同條款,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公序良俗的協議。
如果合同內容沒有問題,只要雙方都具有民事主體的資格,並自願簽署合同(真實意向),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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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會對清晰的部分做一些評論。 由於試用期為6個月,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限應在3年以上,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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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真實合約: 1
合同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 2.合同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 4
不損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 5.合同由雙方自願簽訂。
真實合約: 1合同是雙方意圖的真實表達; 2.
合同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合同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 4不損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 5.
合同由雙方自願簽訂。
如果包含上述條件,則合同真實有效。
你能幫我看乙份合同嗎?
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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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形式,當然也可以簽訂口頭協議。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必須以一種形式訂立,則以任何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將導致合同無效。 至於合同是簽字還是蓋章,其實可以是兩者兼而有之,也可以是其中之一,簽字才是最有法律效力的。
你好<>
我們很樂意為您解答。 真實合同是雙方或多方自願訂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的目的是建立、修改或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合同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合同是國家規定的法律制度,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和約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可以簽訂書面形式,當然也可以簽訂口頭協議。
但是,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明確規定合同必須以一種形式訂立,則以任何其他形式訂立合同將導致合同無效。 至於合同是簽字還是蓋章,其實可以是兩者兼而有之,也可以是其中之一,簽字才是最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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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不能作為勞動合同使用,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雙方達成的協議不能在法律上保護員工的權益,只要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就可以確定員工的相關工作情況。
1. 該協議可以作為勞動合同使用嗎?
不可以,勞動合同受勞動法保護,公司必須在員工受僱後30天內簽署勞動合同。 如果不簽字,就沒有辦法保證雙方的根本利益,如果一家公司連正常的勞動合同都沒有提供,基本上可以說明公司不是很正式。 本公司不提供勞動合同,可能存在的問題: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無法確定公司與雇員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
2.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協議的實際利益不如勞動合同的強勢。
3.公司可能不願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4.如果合同沒有重複,公司可能在離職後不支付員工工資,並且不承認員工為公司工作的風險。
2、勞動合同除具有共同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獨特性:
(一)勞動合同標的物具體。 一方是勞動者,即中國人、外國人和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的無國籍人; 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有使用勞動權利和能力的用人單位。 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都有一種支配與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係。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對應性。沒有只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人,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人。 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的物件是單一的,即勞動行為。靜靜地數著。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重合同的特點。當勞動者和雇主就僱傭合同的條款和條件達成協議時,僱傭合同成立。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不得無償使用勞動。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者的物質利益。勞動合同必須有社會保險條款,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相關的福利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正式勞動關係,必須涉及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能夠有效保障其自身合法權益,相關協議的認定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經公證員公證的。
根據我國法律,存款合同屬於從屬合同、強制性合同和執業合同,同時,存款合同具有存款規則的效力。 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或履行合同前提前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合同債權的實現的一種擔保形式。 如果定金未足額支付,主合同是否生效取決於具體情況 >>>More
經濟契約,就內涵而言,是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企業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合同。 從延伸來看,主要包括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包、貨物運輸、供電、倉儲、物業租賃、貸款、財產保險等經濟合同。 >>>More